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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虞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招标文件的公示[招标文件公示]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9.07.24 标签: 浙江省招标 公路招标 路招标 
加入日期:2019.07.24
地 区:浙江省
内 容: ****年**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 招标编号:****( )号 建 设 单 位:**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 说 明 一、*
关键词: 公路 路
 
招标公告正文

 2019年上虞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








招标编号:2019( )号









建 设 单 位: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


说 明
一、2019年上虞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的技术规范,其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27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2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8
第六章 图纸(另册) 90
第七章 技术规范(自备) 9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
一、资格审查资料 94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5
(一)投 标 函 105
(二)投标函附录 10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7
四、授权委托书 108
五、投标保证金 109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0
七、项目管理机构 114
八、承诺函 115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9( )号
2019年上虞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经 虞区交发【2019】2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地址位于上虞区丰惠镇,项目业主为 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及自筹,出资比例为区财政拨款60%,自筹4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机构为: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本次招标内容:
本次项目建设内容为主要为丰惠镇后山-驿丰线路面修补工程、完善排水设施、新建圆管涵等工程,造价约499万元,计划工期120日历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建造师网”能查询到注册信息;
2、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在有效期内;
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以投标人名义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4、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2、招标文件报名时间、下载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本公告下方点击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4、未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具体办理办法请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四、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 年 月 日 时 分;
2、提交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五、不见面系统开标时间及网址:
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可在本企业电脑上自行解密;
3、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本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115.231.194.106:8086/BidOpening,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上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六、投标保证金:玖万元整
1、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2、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3、虚拟子账号: ;

备注:电子招投标软件系统问题请咨询:新点软件客服电话:4009980000,新点技术人员:0575-89292593;CA电子签章问题请咨询:天谷软件客服电话:4000878198,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联系电话***

招 标 人: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 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019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陈嘉豪 电话:***
电子邮箱***
1.1.4 项目名称 2019年上虞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丰惠镇后山-驿丰线)
1.1.5 建设地点 上虞区丰惠镇
1.2.1 资金来源 区财政拨款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
1.3.2 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9年 月 日16:00;
1.10.3 招标人澄清时间 2019年 月 日16:00前;
1.10.4 下载澄清、修改
、补充文件网址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平 台 ) http://115.231.194.106/tpbidder/login.aspx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若中标人不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则需将本项目中交通安全设施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编号的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 月 日16:00;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编号的补遗书
3.2.1 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4 是否接受调价函 否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玖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江农信)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投标人应在2019年7月16日16: 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按不少于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产生到账时间晚于保证金截止时间或非基本账户缴纳或缴纳不足额,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
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中标人
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 中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人、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1 份。(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 须从交易平台中下载打印,如与电子版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版为准。)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5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投标文件未上传的。
5.1 不见面开标系统及开标相关要求 1、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开始时间为:企业入围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始解密的15分钟内, 具体以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为准。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过后,仍未解密的,视作放弃投标。
2、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
3、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115.231.194.106:8086/BidOpening,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上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4、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再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询问信息,并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5.2 开标程序 一、公布投标人;
二、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三、企业入围抽取;
四、投标人自行解密;
五、招标人解密;
六、唱标;
七、资格审查;
八、开标结束。
注:报名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
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构成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6.5 中标通知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按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1名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汇票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的 5 %。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业 绩 要 求
1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注:1. 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 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
2. 投标人业绩已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 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1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2018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上虞区交通运输局书面通报限制投标且在处罚期内;
3、2016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负责人***
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以投标人名义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项目总工 1 有 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期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注:
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备选项目负责人***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更换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
3.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 性质的限制。
4.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








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说明
1、电子交易平台的操作均需插入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锁),方可登录使用;
2、从安全角度考虑,请投标人务必保管好各自的CA锁,若有遗失,请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因遗失所引起的安全隐患导致废标等现象发生,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3、投标人应当学习并掌握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流程;
4、投标人操作流程:交易平台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上传疑问→下载补遗书(答疑纪要)→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文件并设置密码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开开标系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上传交易平台;
6、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
7、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8、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交易平台,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必须是从交易平台中打印出来;
开标特别说明
1、请投标人务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时的CA锁在解密截止时间前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分为二次解密,第一次是投标人自行解密,第二次为招标人(代理)统一解密。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投标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各地县(区)级及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3)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若中标人不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则需将本项目中交通安全设施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投标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
(1)第一信封封面
(2)资格审查资料;
(3)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第二信封:
(1)第二信封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项目管理机构;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包括编号的补遗书)。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表5.6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5.7单价分析表应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以上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2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如有)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不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电子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江农信)。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
3.5.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
3.5.6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7投标人隐瞒不报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3.5.6条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
5.1 不见面开标系统及开标相关要求
5.1.1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开始时间为:企业入围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始解密的15分钟内,具体以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为准。
5.1.2 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
5.1.3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115.231.194.106:8086/BidOpening,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上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5.1.4 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再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1.5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询问信息,并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5.2 开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见前附件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6.4.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6.4.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4.1.2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6.4.1.3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4.1.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6.4.1.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4.1.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4.1.7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4.1.8 报名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前项目负责人有更换的以更换的为准)和投标书中的项目负责人***
6.4.1.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4.1.10 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4.1.11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6.4.1.12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6.4.1.13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6.4.1.14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的; 
6.4.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4.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6.4.1.17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6.4.1.18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6.4.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4.1.2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4.1.2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4.1.22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IP地址上传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份招标文件源文件制作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公示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公示期为3日。
7.3 中标通知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自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开标时间截止后,实行抽签入围办法。实行抽签入围办法。在潜在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20 家,其中在A类企业中随机抽取16家,B类企业中随机抽取4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 家,但其中A类企业不足16 家时,A类企业全部入围,B类企业最多抽取4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 家,其中A类企业超过16 家,B类企业不足4家时,不足家数在剩余的A类企业中补充抽取;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不足20 (含)家,B类企业最多抽取4家。”
A类企业包含以下两种企业:一种是企业注册地属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的区域之内,另一种是企业注册地属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的区域之内外,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的区域内,独立自主拥有300-500平方米的商务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且必须在区域内的中心城区的企业。B类企业是注册地属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的区域外。
抽签顺序:
第一阶段:先抽取A类企业的入围号,投标企业的顺序编号为上虞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生成的顺序号,由招标人代表随机从顺序号中抽取入围号。
第二阶段:再抽取B类企业的入围号,投标企业的顺序编号为上虞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生成的顺序号,由招标人代表随机从顺序号中抽取入围号。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和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电子投标文件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电子投标文件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须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未提交分包计划。(适用于不允许分包)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4)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5)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信用企业仅参加不多于两个标段的投标,其他投标人仅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 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上材料在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a.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身份证应正反双面)、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资料在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以上资料在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上述项目负责人***
b.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更换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评标价:98.5分
信誉:1.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1- F)式中:
C为评标基准价,计算精确到元,角四舍五入。
A为招标人的标底价,标底价由中介机构编制,并经绍兴市上虞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备案,备案标底价为4993165元;
F为下浮值,本工程让利范围为10.00%~14.99%,投标人在让利范围外报价的,其标书视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评标程序。在上述让利范围内,由招标单位代表在开标时抽出一个下浮值,先抽10~14整数,后抽0~9之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0~9之小数点后第二位,三者相加的百分比即为下浮值F。
2.2.3 商务标得分 评标价(98.5分)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基准价的,得98.5分;
(2)投标人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98.5-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4
(3)投标人投标报价小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98.5-10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2
(4)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 相关情况说明 评标委员会先审核资格评审,再评审2.2.5其他因素(信誉分1.5分)的内容并进行公布,然后抽取让利范围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后续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计算错误的除外)都将不会导致评标基准价的变化。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5 其他因素 信誉1.5分:
(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 0.5 分;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
(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2016】90 号)规定执行(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具体如下:
①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AA、A 级)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实行有限次数原则。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 AA 或 A 级的, 相应的信用等级得分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一定次数后失效 (按每标段 1 次计) ,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可自行选择所投标段是否使用信用等级得分。其中:施工企业参与公路项目各类别施工标段投标的, 其 AA、 A 级信用等级得分可使用 3次; 施工企业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或者当年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次数已超出上限的,其信用等级得分按 0 分计。
②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 0.5 分 (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 , B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 0 分,C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 分;根据我厅或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施工企业限制投标。
③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 1 年信用等级按 B 级认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第1条细化为: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资信+下浮率区间评定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3.1 初步评审 第3.1.2项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3.1.3项细化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第3.1.4项细化为: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第3.1.5项细化为: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补充第3.1.7项:
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
3.2 详细评审 第3.2.4项细化为: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资信+下浮率区间评定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得分(评审的计算得分详见“评标方法附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或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4)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2%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5)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2%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一计算得分,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本项目评标总分100分(评标价98.5和信誉分1.5分),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浙交【2018】71号)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相关内容。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第四章“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相关内容。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
地址:***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利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时间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资料后28天内
8.2.1 承包人提交复测资料报告的期限:发包人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后28天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18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息
19 17.4.1 保留金百分比:工程款的2.5%
20 17.4.1 保留金限额:2.5%工程结算审计价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 19.7 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12个月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绍兴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1.8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
1.1.2.2 发包人:上虞区丰惠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双方共同签认的其他文件;
(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且工程实施以批复的施工图为准(或批准变更图),招标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有差异的,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或在合同明确的规定时间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支付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交[2006]73号《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27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颁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承包人应按虞区交发(2018)19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负责人***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号)文件精神要求,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工资按月足额支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六项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全面落实上述六项制度。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城区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虞城管办【2018】4号)文件精神要求,施工单位应规范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子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或厂家,承包人必须接受。
(5)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e.须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准许,应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取得准许。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造成道路原有功能严重降低,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因施工原因造成阻水或不适当的引流导致沿线第三者受损等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7)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应予协助。
(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涉及第三方的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9)承包人应按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安全标化工地建设,包括弃土场、临时设施、拌合场等施工集中场地,应严格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12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
(10)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承包人须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及平安工地建设,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11)维护社会稳定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域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2)当地灌溉和饮用水系的维护和管理
做到早准备、早安排,确保不中断、及时修复。
(13)承包人在施工前期和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发包人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14)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及要求,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施工技术,确保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稳定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作。
(1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等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等单位的检测、监控实施方案和流程;
c.施工检测、监控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允许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
4.6.6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派驻项目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在拟选人中选择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承包人按4.6.1项规定提交项目负责人部主要人员时,若签订合同之日起,因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进场延后,时间超过90日以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
4.6.7 项目负责人***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经招标人及招投标监督办同意,并扣除1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做为处罚金。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人员的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扣除8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做为处罚金。更换后的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人员的资格条件。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指派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不得中途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更换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扣除5万元/人次的工程款作为处罚金。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每月22天内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6.8 除符合4.6.6项规定和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需提供甲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提任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在本款后,补充“除符合4.6.6项规定外,不论何原因进行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本工程区域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建筑,要求承包人按照所属单位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费用请承包人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7.5款细化为: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2 施工测量
通用合同条款第8.2.2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中的基础数据进行现场复测和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发包人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复测报告。监理人在接到报告后28天内完成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默认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结果,监理人未按时完成复核的视为默认承包人报送资料结果。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9.2.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2)在实施和完成本标段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若出现安全上的任何问题,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a.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爆破人员、汽车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f.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g.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h.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i.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侵占河道或通航水域施工时,应首先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并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不少于投标价(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1.5%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应严格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和管理。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浙交【2010】23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
9.2.12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4.7项补充第(4)目:
(1)建筑垃圾及泥浆池的泥浆处置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上虞区的相关规定。混凝土搅拌和砂浆搅拌按上虞区人民政府文件第38号《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件的实施意见》执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9.4.13项:
9.4.13 取土场和弃土场的防护、排水、整理、绿化等由承包人负责,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和设计、水保、环保的验收要求,费用计入相关报价,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或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时间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的25日前报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11.1.3项:
11.1.3 由于发包人因行政审批等各方面原因或非21.1款确认的其他不确定情况,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项目的开工时间或施工进场时间做出调整时,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包括人员、设备、备料等),同时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因此而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追加额外费用的要求(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该工程将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工期等进行监理,同时报交通质监站受监,镇规划建设办也将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相关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合格。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6.1(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抽检
具有管辖权限的的区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机构(部门)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14.1.3项细化为: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条款第15.3.4项细化为: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2011]61号)和《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3]244号〕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8]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15.3.5项:
15.3.5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增加15.4.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发包人标底编制原则组价,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预算价)*100% 。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细化为:
15.4.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4.4 项细化为:
15.4.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发包人标底编制原则组价,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预算价)*100%
16.价格调整
16.1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一旦投标人中标后,单价不作调整,实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按实结算。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17.3.2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按付款方式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的支付时间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3.3(1)目补充: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13号文规定,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20%左右的工程尾款,以备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① 工程实体进度完成50%,经监理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3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5%,不计息),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70%;③审计确认完成,支付至决算审计价的97.5%;④余下2.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决算审计备案完成之日起满一年后视质量情况付清。
通用合同条款17.3.3 补充第(5)、(6)项
(5)其中计量支付时,必须按合同规定扣除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及每期工程款计量合计金额的2.5% 保留金。
(6)该项目按《中期财务支付证书》中计量当期实际支付金额进行支付,工程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7.5%。缺陷责任期满,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结清余款。
17.4保留金
通用合同条款第17.4.3项细化为: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一年),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同时,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须通过政府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全部保留金金额,直至承包人的竣工决算通过审计为止。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2.5%(已包含在工程结算暂扣款内),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价的2.5%。
17.5 交工结算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5.1(1)项后补充: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审核为准,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按相关规定付款,承包人须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18.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0年第65号令《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6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9.2.2项细化为: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承包人不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直至完全修复合格为止。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1款细化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承包人在计量时上报,发包人在审核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后,按照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方责任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4.2项细化为: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方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为5‰,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等办理相关保险,其投保金额应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第20.6.4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办理相关工程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复印件报业主备案。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 目约定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含)分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含)分以上的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送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l.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在履约担保中扣除。也可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3补充条款
1、道路、盖板涵、箱涵采用商品混凝土。
2、本工程为半封闭交通施工,投标单位投标时应综合考虑。
3、路基工程量暂按设计工程量计入本预算,结算时按实计量;设计中老路(包括接坡)所涉及的挖除及破碎工程量,暂按设计厚度20cm(接坡18cm)砼路面考虑,施工时应及时做好计量,结算时按实际厚度计算。
4、图纸设计未尽事宜由设计出补充图纸加以明确。
5、本工程为备案工程,在结算审计时若发现预算清单单价高套时,在结算时应予以调整。
6、若投标人不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则需将本项目中交通安全设施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文件
虞区交发〔2018〕19号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属有关单位:
为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进一步完善上虞全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虞区范围内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交通项目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要求贯彻实施(详见附件1).
(一)缴存流程:
1.施工企业在中标公示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到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缴存;
2.填写《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银行汇款(指定专用账户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账号: 358458361651,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签署《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2)。
(二)退还流程:
1.在项目完工并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后,应当在项目部和上虞区级新闻媒介上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欠薪情况的,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附表2),经上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退还保证金。
2.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自动废止。
(三)支取流程
1.当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事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强制启用保证金。
2.保证金启用,由负责处理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区交通运输局审核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将款项转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3.保证金被启用后,施工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缴纳规定补足保证金。
三、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区交发[2018] 5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4日
附件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2〕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人力社保厅
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3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3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
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
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
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
营、规范运作。对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少或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有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高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对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缴。各地有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
附件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
甲 方: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乙 方:
为了保障交通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省、区建设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甲、乙双方如何缴纳和使用民工工资及其它信用保证金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同意在甲方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指定专用账户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账号:358458361651,开户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按规定足额存入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二、甲、乙方在保证期内除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或提取该保证金。
三、乙方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及应由乙方负责人***
四、乙方所在建的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后,经甲方核实并出具书面同意函,即可提取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提取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金额之日起终止。
六、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将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七、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 方: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盖章)
负责人***
电话:***

乙 方: (盖章)
中标工程名称及合同段(合同价: ):
负责人***
电话:***

附表1
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注册资本金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驻虞分公司
(办事处) 地址:***
驻虞负责人 姓名: 电话:***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企业资质
等级情况 主项资质
兼营资质
企业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填写


附表2
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施工企业 (盖章)
工程名称
及合同段 合同价
缴存时间 缴存金额
有无在建工程 有无欠薪
建设单位或业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单位意见内容应注明。2.退款条件:①无欠薪;②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且无民工工资投诉的。3.退款递交:退款申请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施工合同、(竣)交工证明材料、新闻媒体公示等复印件。
附件三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绍市交发〔2018〕103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站,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文件精神,对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大培训、大检查、大抓落实”活动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45号)相关要求,结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77号)、和绍兴市防欠办《关于开展“无欠薪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绍防欠办发〔2018〕13号)、绍防欠办发〔2018〕15号及绍防欠办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9日





绍兴市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
专项治理方案(试行)

一、强化交通建设项目过程监管
1. 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结合执法检查、信用评价工作检查等活动,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一次。
2.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单位应诚信履约,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开工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3. 项目单位因工程计量支付、竣工结算等工作滞后导致欠薪问题发生的,在未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前,对该项目单位的新项目,不予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
4. 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二、优化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使用方法
1.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对于辖区内三年或合同期内未发生欠薪的承包人,可退还其在当地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对辖区内有欠薪行为的承包人,在发生欠薪行为当年,应向其加倍收缴工资支付保证金。
2.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3. 积极探索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研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三、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1.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确保专款专用。
2.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按不低于月进度工程款的20%作为工资款打入该项目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3.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至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
四、全面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1.承包人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在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2. 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2018年底前实行全覆盖。
五、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1.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样式应使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印发的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9),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工程项目所招用的农民工(含专业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下同)办理实名制工资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专业分包企业应按要求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提供真实资料,并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开户银行通过开设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3.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结月清,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结合领导小组2018年9月28日会议要求树立“浙江标杆”的精神,实行“点工”计酬方式的,应当按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不得跨月核算、跨月支付;实行“包工”计酬方式的,应当按照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包工”计酬条款及相应标准实行核算、支付,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农民工工资应发数超过5000元/月的,最低每月应发不得少于5000元/月;终止劳动合同或经协商离场,以及工作时间跨年度的,应当按照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约定核算、支付。
4.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2018年底前实现在建工程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全覆盖。
六、强化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
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推进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赵 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李建江 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副处长
金伟强 市交通运输工会副主任
何伟南 市公路局副局长
章 韧 市运管局副书记
韩凤雷 市港航局副局长
梁建锋 市交通质监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建管处,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领导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相关工作。
2.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继续健全工作机制,将专项检查与执法检查、信用管理工作相结合,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项目参建各方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对异常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横向联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3. 畅通举报投诉和失信惩戒通道。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利用新媒体,设立欠薪举报投诉电话,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严格依法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恶意欠薪的失信企业、未执行“六项制度”情节严重的、发生有责投诉、被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或列入欠薪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情况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扣除考核信用评分。
4.营造舆论氛围。各级交通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应联合社会、行业媒体加大对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现场张贴标语、民工学校、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动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报道行动经验做法和成效。每个项目所在地“无欠薪”宣传标语至少2条以上,提高“浙江无欠薪”知晓率,确保企业、在建项目对“无欠薪”行动知晓率不低于80%,并切实提高广大从业单位、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对“六项制度”知晓率和执行率,为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工作清单与要求
1.全面摸排。各区、县(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于2018年11月26日前报送各区、县(市)防欠办的在建项目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六项制度完成情况等,同时抄报我局;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报我局。并在12 月20 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交通在建项目的全面摸排(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以清单形式(附件10)报属地防欠办,同时抄报我局;市直交通相关建设单位报我局。
2.树立样板。各区、县(市)及市交投集团交通样板工程不少于2 项;内容包括在建项目基本情况、六项制度执行情况、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情况等,各区、县(市)交通项目清单在11 月底前报属地防欠办,同时抄报我局;市交投集团交通相关项目报我局。在广泛宣传培训基础上,选择树立一批样板工程、样板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区、县(市)达到“无欠薪”区、县(市)创建标准、六项制度全面实施落地。
3.及时报送。自2018年11月至春节期间,各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按时填写《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表》(附件11),并于每月22日前报我局。按照交通部及省厅通知要求,有关排查欠薪情况要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
4.加强执法。各级交通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项目工程违法发包、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欠薪行为。对拒不整改,仍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单位,运用社会公示制度,列入欠薪违法失信“黑名单”,扣除考核信用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人社、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5.严格考核。各级交通相关部门,要按属地原则,严格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77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做好考核工作。当前是做好2018年的各项迎检工作的关键阶段,各辖区内所有交通在建项目要认真自查,按各级要求及时上报,即时落实整改;对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按市防欠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予以通报。
6.总结提高。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无欠薪”各项制度机制落实、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经验及成效等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要真实、全面,以书面形式于2019 年2 月8 日前报送我局建管处。联系人:陈攀;电话:***

附件:1.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大培训、大检查、大抓落实”活动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0号)
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45号)
5.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77号)
6.关于开展“无欠薪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绍防欠办发〔2018〕13号)
7.进一步明确“无欠薪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事项(绍防欠办发〔2018〕15号)
8.关于开展“无欠薪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督查的 通知(绍防欠办发〔2018〕16号)
9.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样本
10.绍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统计表
11.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表

抄送:市平安办,市防欠办,市府办,市人社局,市综交指办。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四


































附件五
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书
(参考模板)
协议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 (全称)
乙方(总承包单位): (全称)
丙方(银 行): (全称)

为保证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1.1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订的《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 )在丙方处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用于 工程项目各阶段农民工工资发放。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丙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1.2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实际管理,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乙方不能开通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丙方柜面进行支付操作。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条 甲方的职责
2.1甲方负责与乙方、丙方及时签订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
2.2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及时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乙方配合丙方办理工资发放卡,并在每月10号前向丙方提供工资发放表。
2.3甲方按照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款,并将当月工程款的20%作为工资款在每月10号前替乙方存入乙方在丙方处设立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期发放。当预计未能按期替乙方存入工资款时,甲方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
2.4甲方负责对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报告申领前在丙方处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向丙方提供《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2乙方在每月10号前向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附电子表、见附表3),工资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乙方负责,《月工资发放表》应由乙方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
3.3当月工资总额超过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或甲方替乙方交纳的工资款因故延迟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后发放。
3.4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丙方的义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4.1根据乙方提供的《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乙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4.2根据乙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丙方应在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同时在每月工资发放前为新增工人补办银行卡。但乙方应提前将开工日期告知丙方,丙方应当在乙方开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卡的开立和办理,并在每月工资发放前补办未登记农民工工资卡。
4.3 丙方在收到乙方存入的工资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当“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或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代乙方向“专户”存款时,丙方需提前告知乙方进行处理,并同时书面报告给甲方。
4.4 丙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表,丙方应在乙方专户资金到帐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并负责审核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确保专款专用。
4.5 丙方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工资发放情况。
第五条 托管费用的约定

第六条 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托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存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提供的“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时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条款
7.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未及时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或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专户工资款,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2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条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当丙方收到甲方“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班组

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性别: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籍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领域工程施工作业特点,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乙方同意在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甲方统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休息时间。
乙方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遵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及时核对考勤和工资结算记录。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甲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以项目部用工实名管理台账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工资按第_________种形式计酬并按时支付:
(一)计日工(即“点工”):甲方按日工资______元(以实际考勤天数核算)或按月工资______元的标准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工资。
(二)包清工(即“包工”):
1.乙方完成约定工作量且双方当月应当予以核算的,甲方按日工资_____元(以实际考勤天数核算)或按月工资______元的标准于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工资。
2.因工程增(减)量增(减)项、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双方当月无法予以核算的工作量,甲方每____个月核算一次,并于核算后_____天内足额支付给乙方。
乙方完成前款计日工、包清工所对应的约定工作量外,完成甲方另行安排的楼层清理或垃圾清运等其他临时性和额外零星工作的,甲方每____个月核算一次,并于核算后_____天内足额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不能全天工作的,甲方按照每天______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终止本合同(或经协商离场),甲方应当在终止本合同或(乙方离场)之日起五日内结清乙方所有工资。
(三)本合同期限或者实际工作时间跨公历年度12月31日的,甲方应当于该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前结清乙方所有工资。
(四)工资发放方式为第 种形式:
1.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2.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六、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附件七
上虞区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合法权益告知牌
工程名称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总承包单位 单位地址
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号码
工资管理员 联系号码
公开告知事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17年为1800元/月),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每月15日之前发放当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民工进入工地应当在项目部进行实名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和用于贮存工资的银行卡。
五、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六、民工应主动与项目部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银行卡由民工本人保管,如因民工将工资卡借给项目部或者他人而发生欠薪问题,由民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和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八、施工总承包应当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工会和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十、如民工存在不履行实名制登记参加考勤管理行为的,由民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的被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社保部门、工会和交通运输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如民工涉工伤及工资纠纷等问题,可想上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处理。
上虞区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地址 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一楼 上虞区
交通运输局 投诉地址 百官街道青春路32号307室 上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投诉地址 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三楼
投诉电话 0575-82120310 投诉电话 0575-82205110 投诉电话 0575-
8242591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计 km路面,计长 m以及其它……。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工程作业方案;
(10)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6.本合同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为本合同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伟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四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五 履约担保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 ¥ (小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负责人***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方、丙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负责人***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七 农民工劳动合同格式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 (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 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 (从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它: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之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按3‰计;
4.2 施工标段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暂列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按5‰计;
4.3 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单价,在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协商调整至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
4.4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遗漏,不作免除承包人根据图纸规定完成单项工程的义务。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自备)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信封
一、 第一信封封面
二、资格审查资料
三、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第二信封
一、 第二信封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承诺函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
及投资参股的
关联企业情况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
备注:以上资料(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目前在具体项目上任职,但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应附该项目发包人的证明材料。
3、以上资料(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3.本表应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五)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六)____年___月___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 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上材料在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上材料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七)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主项资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填AA、A、B、C、D或未参加)
______年度
______年度
______年度
最近一年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有)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 备注
项目负责人***
(____专业___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截图,未按要求填写或未附截图的,相关内容视为未公开。
项目总工
(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八)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2018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上虞区交通运输局书面通报限制投标且在处罚期内;
2、2016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






(九)承 诺 书

现承诺截止投标日前三年内,本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二选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的最新一年企业信用等级为 级,现决定将该信用等级得分使用在 项目 标段。在此,本投标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信用等级真实无误,且本次信用等级得分的使用未超出规定次数。若所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本投标人同意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并作为投标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承 诺 人: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含该系统水印。
2.本次信用等级得分为第 次使用,还剩余有效次数 次。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实施,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接受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和考核。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2000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5%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0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0%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不调价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0%签约合同价
8 材料预付款比例 17.2.1 0%
9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0‰/天
10 保修期 19.7 自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2个月(同缺陷责任期)
11 履约保证金 25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 %
12 投标有效期 / 90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附:
1、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江农信);
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上述材料电子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电子扫描件。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5.4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合同段:   标表1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总 则
2 200 路 基
3 300 路 面
4 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5 700 绿化及环境保护措施
6 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5.5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合同段:
序号 编码
子目名称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其他 管理费 税费 利润 综合
单价
工日 单价 金额 主 材 辅

费 金


主材耗量 单位 单价 主材费























5.6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合同段:
序号 代号 材料(设备)名称 材料(设备)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元)























5.7单价分析表(08表格式)
合同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摊消费: 元 




号 工 程 项 目       合 计
工 程 细 目      
定 额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定 额 表 号      
工料机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定额 数量 金额(元) 定额 数量 金额(元) 定额 数量 金额(元) 数量 金额(元)
                             
                             
                             
                             
                             
                             
                             
                             
                             
                             
                             



七、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八、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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