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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02162120190719013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9.07.23 标签: 浙江省招标 
加入日期:2019.07.23
地 区:浙江省
内 容: **单元凯旋路四期(**路-婺江路) 道路工程监理 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暂行试用版)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单元凯旋路四期(**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 招 标 人: *****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望海潮建设有 限公
 
招标公告正文

 

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
道路工程监理 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暂行试用版)


招标编号:02162120190719013

工程名称: 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
招 标 人: 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
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19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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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工程名称 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
2 招标编号 02162120190719013
3
建设地点及周边
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单元
4 工程概况
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该项目道路等级为城
市次干路,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人行地下过街通道、道路管线
工程、绿化景观及道路附属工程、附属设施、城市家具等。道路全长约 390
米,道路标准宽度 30 米(以相应职能部门 实际审批为准)。
本工程概算总造价为 6029.37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 5101.04 万元。
5
建设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自筹 100%,已落实
6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18858144201、13958012158 传真:***
8 招标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施工图监理审查,所有涉及的于道路、排水、路灯、景观照明、绿化、
交通设施及交通智能、地下过街通道、管线迁改等各专业的工程内容,
建设过程中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信息
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承包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对工
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
9
监理费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为 98.2620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10 监理服务期
420 历天(含 60 天免费服务期),服务日期开始时间已甲方认可的开工
报告为准,监理服务须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质量回访及工程审计
结算结束;
1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
企业资质条件: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或 综合无等级 及以上资质和
独立法人资格;
总监资格条件: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12 招标提答疑 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和标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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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前会) 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和标前会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___2019年08月01日_____ 前登录杭州建
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hzzbw.net,以匿名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___2019年08月06日 17:00_____ 前前对
投标人疑问作统一解答。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hzzbw.net、
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www.hzctc.cn上发布。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件正副各一份。如电子标书文件正本导入
失败的,可以使用副本导入。(电子文件每份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一
张光盘,资信标部分一张光盘,共两张光盘)
14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收款单位(户名):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
账号:3305 0161 6227 0000 0198
缴纳保证金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http://bzj.j-yi.com/user/login.aspx
重要提醒:
1、 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系统前请认真阅读 《杭州市上城区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变更通知及及建易投标保证金平
台上线运行通知》 ,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内公告通知或建易投标
保证金平台内公告。
2、 投标人需按通知要求到交易中心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
3、 保证金到账后,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缴存确
认单”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审。未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开通上城区
交易中心服务的投标单位,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携带银行回单及公司盖
章的确认申请(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上城区交易中心窗口打
印“缴存确认单”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审。
4、 以中心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
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依据《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文件及招标人
要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除可通过“建易保证金平台”系统
交纳外,被保证人还可选择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
司担保形式交纳,具体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等文件执行。
16 投标文件递交地 收件单位: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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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点及截止日期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 366 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11 楼 )
时间: 2019 年 08 月 13 日 10:00 。
17 开标会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 366 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11 楼)
时间: 2019 年 08 月 13 日 10:00 。
18 履约担保金额
招标人提供监理费中标价的 5 %作为支付担保
投标人提供监理费中标价的 5 %作为履约担保
19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20
中标候选人的确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选择重新招标/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电子招标项目说明
21
电子招标文件
发放
招标人的电子招标文件,将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杭州公共资源交
易网”发布。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效力,发生电子
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22
电子投标文件
编制
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及电子文本正副各一份(每份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一张光
盘,资信标部分一张光盘,共两张光盘)。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通过投标工具格式化后,刻录在投标
人自行提供的光盘中,资信标部分作成扫描件后刻录在另一张光盘。所
有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将可能导致无效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
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本项目采用的是 V6.4.0 版本工具软件
23
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
投标人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递交一份通过投标工具软
件打印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光盘正副各一份。
24 电子招标项目 (1)招标人当众将投标人投标书中拆封的电子光盘文档导入辅助评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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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开标 统,开标结束时统一设置密码,待评标时间到且输入密码后方可在评标
室打开数据进行评审。原始电子标书作为招投标资料存档。
(2)因电子投标书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评标系统”
的,该标书为无效标书。
(3)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不一致时,按
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和技
术部分,必须是从“投标工具”内置功能打印出来的带序列号或水印码
的文本标书,否则视为无效标。
(4)未尽事项根据杭建市发(2006)589号文《关于在杭州市本级招标
项目中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杭州市
电子招投标系统推行的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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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项目
评标
本项目的评标以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纸质投标文件
仅在评标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或招标人加密锁无法完成解密导致开\评标
工作无法进行情况下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替代。除上述情况及评标委员
会在评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澄清材料以外,纸质投标文件都不作为评标
的依据。任何情况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纸
质投标文件均不被招标人接受。
26 备注
(1)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
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规定的招标质疑截
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
条款提出质疑,由此导致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理解不一致,按不利于投标
人进行解释。
(2)投标人对其投标资格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
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应在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
上可查询。
注:1、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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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评标办法(写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
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监理招标的评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决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荐备选中标人和选择中标人。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招标人(含招
标代理人)的专业人员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要推选一名组长;
评标全过程接受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指导监督。
三、评标方法和内容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标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
的要求或格式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废除: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建易保证金平台”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根据银行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确认汇总表进行评审;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
保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担保原件进行评审。)
(三)监理费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封面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签的;
(五)拟派项目总监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承接项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的;
(六)监理单位与招标人被监理工程的承建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
隶属关系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
(七)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包括
各承诺书)。
(八)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到位率要求及监理人员基本配置的;
(九) 电子投标文件水印码和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不一致的;
(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刷企业 IC 卡和总监二代身份证,或企业 IC 卡、总监二代身份证
无法正常刷卡核验的。
(十一)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属无效标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根据企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信用网信息显示为准)对企业人员资格作出审查。评标
时,评标委员会对拟无效标的投标文件,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按以下三部分内容分别进行分析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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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资信业绩及能力 0-25 分
主要根据投标资料对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分,此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
照评分细则和评标资料,经充分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进行评分。
2、监理组织、措施、手段 36—65 分
在认真审阅、分析投标文件及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和规定由各评
分专家自行判定评分。
3、商务 0—10 分
监理费报价分为 10 分,由评标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评分细则计算并复核。
四、评分细则
1、 资信业绩及能力 0——25 分
1)监理企业通过质量管理 ISO9001 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通过环境管理 ISO14001 认证
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通过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GB/T28001 认证或 OHSAS18001 认证且在有效
期内的得 1 分,未通过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本项总计 3 分。(有效证明材料为认证证书原件,
否则不得分)(0~3 分)
2)投标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奖的得 4 分,市级优秀监理
企业奖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同一年度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得重复累加计分。本条计分不超过 4
分。(有效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获奖表彰文件原件(必须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监理协会或行业主
管部门颁发的),时间以文件或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0~4 分)
3)投标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记录上的日期为准)以来,监理过监理合同金额
在 98 万及以上市政项目有 1 个得 2 分,每增加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4 分。(有效证明材料为:①
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记录;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0~4 分)
4)监理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监理过市政公用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得 3 分;
获得地市级质量奖的得 1 分;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得累加。本条计分不超过 4 分。(有效
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获奖表彰文件原件(必须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监理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的),时间以文件或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0~3 分)
5)拟派总监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得 5 分 ;3 年以上(含 3 年)
的得 3 分;1 年以上(含 1 年)的得 1 分。(有效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原件,有延
续注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0~5 分)
6)拟派项目总监身体健康,年龄在 35 周岁(含)与 50 周岁(含)之间的得 3 分,50 周岁
与 60(含)得 1 分,小于 35 岁(不含)或大于 60 岁(不含)不得分。本条计分不超过 3 分。(有
效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0~3 分)
7)拟派总监具有高级职称得 2 分;具有中级职称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有效证明材料:职称
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0~2 分)
8)拟派项目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 90%及以上得 1 分,其余不得分。(0~1 分)
*备注: 以上所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前,各投标人按要求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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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所有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除外),并单独密封包装,包装上要求清晰标示投标人名称,密封袋内
附上材料原件清单表,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评标委员会以所提供原件对照投标文件内容,若出现
投标文件有复印件,但未提供相应原件的,一律不得分。
2、 监理大纲评审 36——65 分
在认真审阅、分析投标文件及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和规定由各评
分专家自行判定评分。
投标单位的技术得分值为全体评标专家的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监理大纲评分细则(36-65 分)
评分项目 评分办法




监理大纲整体情

监理大纲内容编写情况
监理大纲内容的针对性、完整性、可
行性
3-5
监理组织机构及
资源配置
项目监理部机构设置及人
员配置情况
监理项目部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是否
合理,专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监理
力量的投入是否适合、满足工作需要
4-9
检测仪器和工具的配备情

检测仪器和工具配备是否适用、满足
工程需要
2-4
监理工作制度及
程序
监理日常各项工作制度、监
理人员工作纪律
制度、纪律是否合法、规范、完整、
合理
1-3
施工各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流程是否合法、规范、完整、合理 3-5
监理工程目标控
制手段和措施
质量控制手段和措施
1、 质量控制目标是否清晰,控制手
段和措施是否科学、可靠;
2、 见证取样送检、关键部位的旁站
监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5
进度控制手段和措施
进度控制目标是否清晰,控制手段和
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3-5
投资控制手段和措施
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清晰,控制手段和
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3-5
安全、文明控制手段和措施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是否清晰,控制
手段和措施是否科学、可靠;
3-5
管理和协调
信息、合同管理措施
工程日常和竣工信息资料管理及设
计变更、索赔、争议等合同管理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
2-3
组织协调的目的和方法
组织协调目的是否明确,方法是否得
当、可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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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施工的重、
难点和施工关键
部位的阐明及相
应的针对性监理
措施
工程施工的重、难点和施工
关键部位的阐明以及针对
性的监理措施和方法
工程重难点、施工关键部位分析是否
准确、全面
4-8
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3-5
3、报价 0——10 分
1)监理费最终报价的评分应在报价口径统一的基础(即评标价)上进行。凡属招标文件交代不
清而引起口径不统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到统一的口径。如因投标人的差错、失误或其他原因造
成口径不统一的,不得调整。
2)当有效投标不少于七名时,去除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取余下的评标价的平均
值为评标基准价。
3)当有效投标少于七名且不少于三名时,以全部评标价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4)当有效投标少于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
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仍具有竞争力,以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根据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出报价的评分值,即:
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得满分10分;
评标价每高于或低于最佳报价值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最低得分为 0 分。
因开标后投诉等提供举证资料导致项目复评,原评标委员会主观上无评审错误的,原则上评标
基准价不作调整。
以上内容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评分值时保留二位小数
五、决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得分排列优劣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
在评标结束后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将中标候选人业绩、评委打分等评标情况录入到网上
公示系统,及时发布上网。
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配合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情况的录入和发布工作,并通过网上公示
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码的公示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后收集存档。
决标后,招标人应将决标结果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告知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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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其他修订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
1.1.2工程地点及周围环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单元。
1.1.3 工程规模内容及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
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该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人行地下过街通道、道路管线工程、绿化景观及道路附属工程、附属设施、城
市家具等。道路全长约 390 米,道路标准宽度 30 米(以相应职能部门 实际审批为准)。
本工程概算总造价为 6029.37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 5101.04 万元。
1.2建设依据(计划批文、扩初设计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文等)
计划批文:上发改经信审批【2019】28号
1.3有关单位和机构
1.3.1 建设单位: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
1.3.2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3.3 设计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3.4 地质勘探单位: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
1.3.5 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6 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所在地所属监督机构
1.3.7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1.4 现场条件: 已具备开工条件。
1.5 招标范围: 见前附表第8项_
1.6 施工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1.7 施工进度计划:以现场实际进度为准。
1.8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8.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为: 5101.04 万元。
1.8.2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及其附表,采
用内插法计算)为:122.8275 万元。
专业调整系数: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
高程调整系数:1.0
1.8.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x高程调整系数=122.82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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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8.4本次招标投标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
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99号);收费基准价下浮20%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上限,即 98.2620 万元。
1.9监理服务期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为 420 日历天(已包含60天免费监理服务期,且无延期服务费)。
1.10 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10.1协助招标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撰写会审纪要。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1.10.2参与并派专人协助招标人进行施工、材料、设备等的招投标工作,协助招标人审核工程
量清单,参与招标人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
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
场施工,并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招标人。
1.10.3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招标人同意下达开工令,同
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开工手续。
1.10.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
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1.10.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同时协助
招标人审核无定额材料及甲定材料的单价。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招标人安排甲供
材料及甲定材料的供应计划。
1.10.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1.10.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施工方案论证及审批,组织召开
质量、安全、进度等的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
项。
1.10.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文
明施工检查,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1.10.9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若承包商每月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得
签发工程款。
1.10.10协助招标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0.11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招标人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10.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竣工验收后15天内,必须提供完整的
符合档案馆要求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式肆份)
1.10.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10.14组织分项工程和落实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协助招标人组织进行交
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10.15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包商回访,督促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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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0.16完成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签证需经招标人同意,但应提出意见。
1.10.17 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所有内容、要求和职责。
1.10.18 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及招标人交办的有关本工程的其他事宜。

(二)、投标须知
1、条款:2.2 招标方式
为了加强对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
平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等有关规定。经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备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公平、公
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2、条款:2.4 合格的投标人
删除:2.4.3 收到投标通知书的投标报名单位。
3、条款: 2.10 投标报价监理费调整
修改前内容:
2.10.2 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
算,该基准价作为最高限价。
修改后内容:
2.10.2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收费基准价下浮 20%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上限,即 98.2620 万元。

4、条款: 2.10 投标报价监理费调整
修改前内容:
2.10.5 竣工结算审定造价超过计费额±10%时,可按实调整,但招标文件约定的调整系数和投
标文件中的浮动率不变。
修改后内容:
2.10.5 本工程暂估监理收费计费基数为 5101.04 万元。当工程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价超过监理
服务收费计费额±10%以内的,监理费不作调整;当工程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价超过监理服务收费计
费额±10%以上的,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工程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
价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计算出监理费下
浮 20%,并结合监理投标优惠系数进行调整(其中投标优惠系数=监理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5、条款:2.12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2.12.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采用打印、复印或钢笔书写整理装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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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
为准)。
6、条款:2.13 投标书的效力
2.13.1 投标书自递交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在此有效期内,投标书中的全部承诺和条款对投标
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认的承诺和条款(即使是不该发生的差错),
更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按违约处理,招标人可立即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7、条款:2.1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2.11.1 投标人可在下列两种投标担保形式中任选一种,按要求提交投标担。
(1)依据《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文件及招标人要求,参加本项目
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选择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具体按《关 于
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文件执行。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一笔不 少
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2.11.6 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函,并向保证人索赔。
(2)通过“建易保证金平台”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
证金平台,打印“缴存确认单”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审。
2.11.2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11.3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交纳手续以交易中
心 打印的保证金交纳信息建易系统汇总表作为投标人保证金交纳到账的最终依据。投标人应充分考
虑 跨银行转账所需时间,以免耽误到账时间影响投标。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
确 用途和投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1)通过“建易保证金平台”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
证金平台,打印“缴存确认单”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审,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标 人
须携带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窗口打印“缴
存确认单”。首次在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到交易中心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携带以
下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基本户开
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注册指南详见网址: http://bzj.j-yi.com/Desktop/WorkBook.html
“缴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保证金缴纳的依据,需与投标文件一同装订密封。对于未能按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以交易中心使用建易投标保证
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人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2)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将对
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原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给招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
投标担保原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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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11.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无须到窗口办理退还手
续,由交易中心通过网上银行退还到原划入账户。
2.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双方签署合同后,中标人持招投标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退还手续。
2.11.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8、条款:2.14 开标
2.14.1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主持,当众宣布评标办法、拆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中的主要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必须随带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并对投标书的密封
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投标企业携带企业 IC 卡及总监二代身份证到场刷卡核验。。
9、条款:2.15.1 总监的资格审查
修改后内容:
2.15.1 评标委员会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中人员签到情况对总监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 】9 号)文件规定,一个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个甲级资质或
二个乙级资质(丙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将按照下表对总监可承接项
目资格进行判定:
情况
投标入围或中标加锁项目(个数)
一类项目 二类项目(含二类以下)
1 1
2 2
拟派总监的在投在建项目个数超出表中所示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总监未通过资格审查,作
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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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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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单元;
3. 工程规模:望江单元凯旋路四期(东宝路-婺江路)道路工程,该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人行地下过街通道、道路管线工程、绿化景观及道路附属工程、附属
设施、城市家具等。道路全长约 390 米,道路标准宽度 30 米(以相应职能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工程概算总造价为 6029.37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
5101.04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签约酬金 95%。
2. 相关服务酬金:签约酬金 5%。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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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签约酬金的 2.5%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签约酬金的 2.5%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开工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为
420 日历天(已含监理单位免费延长服务期 60 日历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至保修期满之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杭州市秋涛路 256 号秋涛发展大厦 C 座。
3. 本合同一式拾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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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
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
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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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
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
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
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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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
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
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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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
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
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
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
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
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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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
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
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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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
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3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
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
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
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
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
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
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
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
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
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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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
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
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
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
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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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
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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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
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4)投标文件;(5)通用条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及额外增加的工程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方面
A. 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过于保守或欠安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业主提交工程施工图的图纸核查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并形成
会审纪要;协助业主管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提请业主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
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
B. 协助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C. 及时向承建单位转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业主汇报,并就问题及时联系设计单位;
D.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E. 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F. 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提请业主督促设计单位尽
快给予答复;
G.保管所有发放到监理单位的设计问题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
给业主。
(2)、施工方面
A. 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B. 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并检查工程承
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C. 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
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
和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D.转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评估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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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
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
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调整;
F.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设计问题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
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
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G.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制定施工阶段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付款
控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并监督每月的工程进度款的上报工作等,并签发付款
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
更,下达变更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向业主提出成本控制的合理化建议;
H.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
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委托人落实各建设管理部门及委托人做的各项安全
检查,并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I. 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协调有关工程中出现的合同争议,配合委托人做好索赔事项调查,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
J. 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结算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
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参与委托人与承包商鉴定施工、
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若施工单位每月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
得签发工程款;
K. 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季报,对工程资
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一式五份,含电子版);
L. 督促承建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M. 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签订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单位修理完善,处理补偿事项;
N.对甲方分包队伍电力,路灯所等单位的工程质量把控以及负责协助甲方对各综合管线单位的协
调工作。
O.其他相关工作。
(3)、监理人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A. 定期信息文件:监理月报。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
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资料用款支付情况、监理工程情况、工程建设大事以
及其他业主需要的资料;
B. 不定期报告: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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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
告;
C. 监理过程文件: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进度调查批复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其
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
规、规章;
2)、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文;
4)、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资料及说明;
5)、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6)、委托人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7)、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具体详见补充条款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协助委托人选择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
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
(2)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写出纪要,同时,对设
计方案提出建议;
(3)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复验灰线,并审查开工报告;
(4)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5)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
实施;
(6)督促并检查承包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7)审查承包商(或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清单,检查核对工程使用材料、构配
件、设备的规格、样品、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进行抽验和复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8)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
(9)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
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
以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关键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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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签认付款凭证;工程竣
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
(12)对于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还需对变更的工程量
及价款提供详尽的计算书,并应征得委托人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或确认;
(13)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方;督促、检
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14)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招标人组织竣工验收;
(16)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委托人编报监理月报;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验
收的三个阶段分别编报专门的监理阶段性及总体的报告;
(17)协助委托人整理审核承包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
(18)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咨询服务。
(19)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二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2.4.5 项目总监到位率需达到 90%及以上,其他监理人员到岗率 100%,每天工作不少于 6 小时,委
托方制作监理人人员签到表,对监理人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
总监缺勤按每天 5000 元扣除监理费,其他监理人员缺勤按每天 1000 元扣除监理费。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周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5.1 监理人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
2.5.2 监理人于每月 28 日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每月实测实量数据占比达到 50%以
上,汇总数据并指出存在问题原因和解决措施;专项事宜提交专项报告,周工作例会纪要于会议次
日提交;
2.5.3.监理人每次向其他相关单位发出联系单等材料后 2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所发出的材料及对方签收
的凭据(原件),如对方回复的,则应在收到对方回复材料后 2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该材料(原件);
2.5.4 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移
交现场签字确认。
3. 委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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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1.2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工程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若工程实际未能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规定的合格标准,则扣以监理费总额 10%的违约金。
4.1.3 本监理合同禁止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单
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20%的违约金。
5. 支付
本合同监理费等于监理投标价元(大写:)
当工程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价超过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10%以内的,监理费不作调整;当工程
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价超过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10%以上的,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以工程费用竣工结算审定造价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1.0,计算出监理费下浮 20%,并结合监理投标优惠系数进行调整(其中投标
优惠系数=监理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 。
5.2 支付申请
a、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b、委托人付款时,监理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支付酬金
本工程按月度工程产值支付监理费,即:每月监理费=月度工程产值×监理费率×70%(本工程
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招标监理服务收费计算额,招标监理服务收费计算额=万元);工程竣工后按
中标价×监理费率计算竣工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竣工资料移交后支付至竣工监理费的 75%
待工程总体竣工结算审计后按总审定价为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及投标折扣率,计算最终监理费并支付到 95%,余款 5%当中:保修期满后支付 2.5%,竣工结算完成
后支付 2.5%。以上款项允许委托人有 30 天的误差,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
监理人应在月末每次应付款时间 7 天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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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5.4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合同价的 5%履约保证金(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汇
票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形式,其中质量保证金 20%、工期保证金 2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30%、
项目班子到位率保证金 30%),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图纸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保密 ,本项目相关资料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外泄。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图纸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保密 ,本项目相关资料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外泄。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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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质量控制管理
(1)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涉及
该项履约保证金的 20%作为处罚金;
(2)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涉及该项履约保证金的 20%作为处罚金;
(3)监理人须对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进行全程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照章施工,杜绝
一切隐患。若由于监理人失职造成涉及该工程任何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检查
后通报,每次扣罚 1 万元的合同额,若再次或多次发生类似情况,将承担累计双倍的经济约束,并
且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方撤换相关负责人***
(4)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
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 1000 元监理费,处罚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 20%。
(5)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一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求到委托人处签到),并
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
并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6)监理人应督导施工方做好监理实测实量验收工作,实测实量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9.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
人员的任何损伤与委托人无涉,一切后果及赔偿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如在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及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分析原因,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
责任,并处理善后事宜,若因监理监管不利造成的,扣罚监理费的 10%。若因监理监管不利,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的,则扣罚监理费的 20%。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因非委托人的原因,本工程的施工
方或监理人被通报批评的,委托人扣除监理人 10000 元,处罚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 30%。
4)、在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因施工中存在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媒
体曝光并经查实确属监理人责任的,每发生一起,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涉及该项履约保证金的 5%—
10%作为处罚金,处罚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 30%。
5)、监理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施工单位实际现场未做
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而监理人在施工单位上报的月进度款中签字同意支付进度款,委托人对监理
人处以每次 1000 元的罚款,处罚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 30%。
9.3、投资控制管理
1)、监理人应派驻造价管理人员(要求具有造价师证书)做好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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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核等工作,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在上述工作中未尽到监理职责(准确率要求 95%
及以上),每次扣减 2000 元监理费,逐次累加。
2)、监理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各类联系单、工程签证等进行量、价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不得出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句。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退回重签,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或退回
重签仍有类似情况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于每次 500 元罚款。
3)、联系单、工程款等施工单位上报给监理人的所有资料需在 7 天内给予书面意见并上报至委
托人,如不能按时完成,处以每次 500 元罚款,逐次累加。监理人应当督促施工方及时签证联系单
及上报决算,若因监理监管不力施工单位不能履约者,发包人将保留暂停支付监理费的权利。
9.4、其他
1)、如监理人员不符合委托人管理要求,随时可以要求撤换,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并在 3 天
内完成人员调整。如未按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罚 1 万元。如未按要求撤换其他监理人员每
次扣罚 0.5 万元。如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将处以 1 万元/次的罚款。处罚上限为履约保证
金的 30%.更换总监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提供委托人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四份,包括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
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质量评估报告以及由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
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它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不需要提供竣工图及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
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本项目中标单位监理许可资质应到达项目要求,若中标单位许可资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应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分包单位及监理人员需经业主书面认可,相关费用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4)、协助招标人进行前期报批工作及竣工验收报批工作。
5)、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关费
用。
6)、因监理人不力导致施工承包人工期延误,并已超出投标承诺服务期,费用不予增加。
7)、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工程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监理人风险自行考虑,双方互不追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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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设计进度是否满足设计进度计划,设计
方案是否优化合理等(详见专用条件 2.1.2 条款)。
A-3 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
分析,审查保修方案,督促承包人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在承
包人完成保修工作后会同委托人进行验收,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保修有关的工作,直至保修期
届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参与并
配合委托人以及委托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参与结算审核的相关会议、洽商,
协助核对工程量、价格,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工作,直至竣工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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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1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 工程勘察文件 1 按进度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按进度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
合同
1 相关合同签订后 7 日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办理完成后
6. 其他文件 / 视情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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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履约承诺书
履约承诺书
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
为了高质量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我公司承诺:
1. 投标过程中无出借(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2.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全员到位,未经批准不会变更。
3.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 27 日历天,
每天工作不少于 6 小时;其他监理人员每月不少于 30 日历天,每天工作不少于 8 小时。
4. 严格履行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权利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监理工作,
严格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合同管理、协调等工作。
5. 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监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不发
生违法乱纪行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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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
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
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
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
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
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探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
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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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
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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