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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食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信息发布日期:2019.07.23 标签: 福建省招标 药品招标 食品招标 
加入日期:2019.07.23
截止日期:2019.07.23
地 区:福建省
内 容: ***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关键词: 药品 食品
 
招标公告正文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乙方:漳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RWZB[GK]2019005的2019年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食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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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1 国内 190000 190000 HG
合计: 19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院中街333号;

4.3交付条件:招标人指定地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2. 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等,应保证这些设备及材料等手续的合法性,在交货、安装或验收时中标人应提供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全部合法证明材料。 3. 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规格条款如有遗漏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产品的特点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中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合同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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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以合同为准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 ( 360) 天内交货。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机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机构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机构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机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后,中标机构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机构违约,中标机构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中标机构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终止中标机构承担项目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 本次遴选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接受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检验检测任务,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2、具体要求如下: 2.1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未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承检机构应当协助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并根据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工作需要,承检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分局对企业加强检验检测有关知识的培训,每年最多3场次。 2.2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2.3因被抽样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报告。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拒绝抽样认定书》,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报告。 2.4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2.5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2.6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2.7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2.8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一式叁份)报送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2.9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伍份)和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含抽检时间、地点、被抽检企业、抽检食品、结果等)、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每份不合格样品附2份盖章后的复印件报送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2.10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立即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向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报告。 2.11抽检监测样品种类、数量及检测项目由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确定,抽检样品涉及生产、流通、餐饮环节。 承检机构负责组织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内食品生产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等的抽检工作。 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采样,优先采集邻近日期的食品。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留备样封存于采样的承检机构。 3、特殊要求: 3.1具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节假日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能力。 3.2能够满足配合执法人员一起开展抽检的要求。 3.3抽检工作人员需上午8:30分到达抽检现场。 4、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4.1遵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食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4.2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4.3未经委托方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或具体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其他检验机构。 4.4承检方应安排专人与委托方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 乙方: 漳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333号 住所: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段 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添家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漳州龙文支行
账号: 账号: 16102010140001406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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