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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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7.16 |
地 区: | 广东省 |
内 容: | 黄小芳: 经查,穗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登记***下*路倚翠一横巷**号为一幢*层混合结构房屋,建基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人为黄小芳。你未经规划许可,于****年**月起将上址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幢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在首层西侧扩建*.**平方米;在第二层西侧 |
黄小芳:
经查,穗房地证字第77026号《房地产证》登记荔湾区下市路倚翠一横巷29号为一幢2层混合结构房屋,建基面积49.63平方米,建筑面积94.25平方米,权属人为黄小芳。你未经规划许可,于2015年10月起将上址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幢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在首层西侧扩建9.36平方米;在第二层西侧及东南角扩建18.49平方米;加建第三层66.08平方米;加建第四层66.08平方米;加建第五层(梯屋)12平方米。上述扩、加建面积共计172.01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9﹞29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10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扩、加建的建筑物,面积172.01平方米,整饰现场。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贤思街34号)或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