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要求
供应时间 1.由甲方工地施工员或材料员提前1天通知
质量 1.不得低于国家及施工所在地政府关于该商品的强制性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 1.商品应包装牢固,乙方应按商品的特点采取防潮、防震等措施,在正常运输情况下运抵目的地时完好无损,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本合同项下商品采用 乙方自行 运输方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坏、损耗或丢失概由乙方负责
技术 2.交货方式:货到交货地点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张华永 、于盛琪 与乙方共同对商品进行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检验,验收以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合同要求及乙方提供的样品等为依据,检验合格后,甲方指定的两名收货人与乙方共同签署收货单后方能生效,作为交付凭证。若该商品为发包人指定采购的商品,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也应参与商品验收,乙方、甲方两名收货人及发包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后方视为商品已经交付。商品如需调试的,则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方视为收货。 1.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商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商品。 2.乙方应在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前1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收货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样品的,乙方必须于1日内调换质量合格的商品;乙方拒绝调换或甲方拒收的,由乙方负责运出交货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其他说明
6.质量保证期限及售后服务:
6.1.本合同项下商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1 年,从货物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算。
6.2.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厂家标准服务,免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和咨询。
6.3.其他服务约定: \
7.违约责任:
7.1.乙方供应的商品、附属品或配件质量不合格(甲方及发包人对商品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商品总价款 5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2.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
7.3.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7.4.乙方保证具有生产或销售本合同项下商品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所要求的资质,否则,除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8.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台风、洪水、泥石流、海啸、地震、工程停建、缓建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必须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相对方,并将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提供给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