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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信息发布日期:2019.06.27 标签: 贵州省招标 环境监测招标 
加入日期:2019.06.27
招标代理: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区:贵州省
内 容: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进口产品公示 *、项目名称: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WHC*****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台、吸附管采样及热脱附系统
关键词: 环境监测
 
招标公告正文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进口产品公示
1、项目名称: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VOC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2、项目编号: WHC19149 
3、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1台、吸附管采样及热脱附系统 1台、气相色谱质谱仪 1台。
4、产品用途: 为了满足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工作需要。
5、进口理由: ①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  进口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的采样系统全部管路,接头内壁经隋化处理,保证了样品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该系统满足T014、T015及HJ759-2015方法的分析需求,能对样品中碳数在C20以下的极性和非极性、活性硫、氮化物等化合物进行预浓缩,并有效去除气体样品中的H2O、CO2、N2与惰性气体,分析检出限可达到0.1ppb,第三级冷阱升温速度可达10000℃/min。目前国内产品处于起步阶段,成熟案例少,稳定性、重复性、检出限与进口设备有较大差距,特申请购买进口产品。
②吸附管采样及热脱附系统   进口吸附管采样及热脱附系统完全符合国标要求的2级热脱附设计,采用电子制冷聚焦冷阱,第二集解析最低富集温度-30℃,无需液体制冷剂,可对关键样品进行再收集备份,升级后可实现同一进样序列中吸附管和苏马罐进样方式的自由切换,配备100位自动进样器,并具有自动脱附和自动备份收集功能,吸附管老化装置可同时处理10个国际标准吸附管除水和吸附管老化清洗。经调研国产设备达不到要求,在稳定性、工作效率等方面与进口设备有一定差距,特申请购买进口产品。
③气相色谱质谱仪  进口气相色谱质谱仪气路压力控制精度可达0.001psi,保留时间重现性: <0.008%,具有大气压力传感器,可补偿高度或环境温度的变化对气路压力的影响,提高色谱分析精准(确)度,最大扫描速率可达到20000amu/s,质量轴稳定性: 优于0.10amu/48 小时,仪器检出限(IDL)≤2fg。针对环境空气117种挥发性有机物成分,进口设备有Deanswitch+FID检测器+冷柱温箱的一针进样完整解决方案。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目前国产仪器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特申请购买进口产品。
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①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进口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的采样系统全部管路,接头内壁经隋化处理,保证了样品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该系统满足T014、T015及HJ759-2015方法的分析需求,分析检出限可达到0.1ppb,第三级冷阱升温速度可达100000C/min、目前国内产品处于初步阶段,成熟案例少,稳定性、重复性、检出性达不到要求,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②吸附管采样及热脱附系统:该系统符合国标要求的乙级热脱附设计,根据工作需求,需具有电子制冷聚焦冷阱,不用液体制冷剂,第二级解析最低富集温度-300C,可对关键样品进行再收集备份。可同时处理10个国标标准吸附管的除水和吸附管老化清洗,国产设备达不到要求,且国产设备成熟性、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建议采购进口设备。③气相色谱质谱仪:进口产品在进样压力设定范围和精度、扫描灵敏度(EI)、选择离子检测、最大扫描速率,离子化能量及技术指标稳定、精度高,而国内产品无法满足这一要求。鉴于以上原因,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8、公示期:209-6-28 至2019-7-2  
9、ppp项目: 否
10、采购人名称: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12、财政部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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