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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地区办民生关爱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06.21 标签: 上海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9.06.21
截止日期:2019.06.28
招标代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区:上海市
内 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委托,对***地区办民生关爱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招标公告正文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长宁区地区办民生关爱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完整如下:(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具有保险服务行业从业能力的条件;(3)投标人应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售后服务机构,能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宁区地区办民生关爱险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6-20190620-2228(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20190088)

3、预算编号:06-19-2222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长宁区地区办民生关爱险服务,包括(1)社区居民家庭综合保险项目(2)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2300000.00元(国库资金:230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6-21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6-28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三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响应人2018年度财务报表(4)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说明资料(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5)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截屏图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应包含查询时间及展开的信用记录结论,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周内)(6)报价人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6-21 17:00:00至2019-06-28 17: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1)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7-10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07-10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楼6楼第二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楼6楼第四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以进行开标的相关操作;2)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进场签到、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结合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本项目招标方将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发布中标公告环节查询相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上海市长宁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 地址: ***
邮编: 200050 邮编: 200051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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