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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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合肥市 |
内 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共**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合政办〔****〕*号)的规定,现就本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予以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采购人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号; 三、采购人联系电话:** |
关键词: | 污水处理厂 水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合政办〔2017〕1号)的规定,现就本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予以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采购人地址:***
三、采购人联系电话***
四、采购项目名称:长岗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及中水厂PPP项目;
五、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根据可研批复,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岗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工程东北侧区域,结合污水处理厂预留空地布置,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包括对部分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使出水水质(除总氮)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准Ⅲ类标准;
六、项目概算:约15998万元;
七、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说明:2017年,长岗污水处理厂采用PPP模式对一期(1万吨/日)进行技改,并同步实施一期扩建工程(3万吨/日),项目实施完成后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标准。该项目于2018年1月4日顺利开评标,中标社会资本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长岗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水体属于“引江济淮”饮用水调水通道的重要水系。现阶段,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长岗污水处理厂尾水须提高至地表水准Ⅲ类标准(总氮指标除外)后方可外排,亟需启动长岗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及中水厂项目的建设工作。经过对建设方案的多次论证,根据可研批复,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岗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工程东北侧区域,结合污水处理厂预留空地布置,不新增用地,对部分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深度处理工艺单元。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拟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社会资本,理由如下:
(1)资产与土地权属的唯一性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长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后,依法成立了合肥首创长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首创”),并与经开区签署了特许权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与市国土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了存量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经开区授予合肥首创独家的特许经营权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长岗污水处理厂,污水厂现状资产权属和土地权属均为合肥首创所有。根据可研批复,本项目不仅需利用合肥首创在长岗污水处理厂厂内的预留用地,还涉及对其部分原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并新增建设内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否则将造成现状资产和土地权属的割裂与争议。
(2)功能与服务配套的一致性
本项目是在长岗污水处理厂原有场地范围内和原有设备设施基础上进行提标改造,需保持功能与服务配套的一致性,统一设计建设,统筹运营管理,整体考核验收和计量付费。若不由单一主体实施,将难以厘清项目土地、资产、经营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无法清晰界定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利,容易产生纠纷扯皮,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政府方也难以进行考核付费,背离了通过项目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初衷。
(3)工期的紧迫性
根据长岗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设置批复,仅可满足1万吨/日的尾水排放量需求。而目前污水厂的排水量已达8000吨/日,随着506项目即将量产以及区域内居民安置房、学校的相继投入使用,污水处理需求将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即将突破尾水排放上限。如不尽快实施本项目,按照环保部门规定,长岗污水处理厂不能进行尾水排放,将直接影响污水厂的正常运行,进而无法保障506项目的正常生产和周边居民日常排放污水的有效处理。因此,本项目的启动已迫在眉睫。
八、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提供的服务说明
供应商名称:合肥首创长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容说明:对部分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等,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九、专家论证意见:
1.项目内容
根据可研批复,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岗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工程东北侧区域,结合污水处理厂预留空地布置,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包括对部分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使出水水质(除总氮)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准Ⅲ类标准。
2.单一来源的市场分析及法律适用
鉴于污水厂特许经营权、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为合肥首创所有,本项目需利用合肥首创在长岗污水处理厂厂内的预留用地,对其部分原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并新增建设内容,如果本项目由其他供应商负责建设、运营,则会出现土地与资产权属无法分割、工程施工难以进行、生产责任难以界定、处理成本上升等问题。考虑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以及后续PPP实施需要等,不建议直接对合肥首创进行一般补偿。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长岗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及中水厂PPP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要求,鉴于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论证小组一致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合肥首创长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工作
十、专家名单、工作单位、职称: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备注 |
司旭东 |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组长 |
夏炜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第六设计院 |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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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
安徽建筑大学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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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华 |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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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意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 |
法律 专家 |
十一、公示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同时向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627室反映。联系人:罗凯,联系电话:0551-66223512,传真:***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