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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宣传问答-政策文件

信息发布日期:2019.06.20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南通市招标 海门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9.06.20
地 区:海门市
内 容:*、为何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每年因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GDP总量的*.*%。**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列入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区镇**个,水土流失面积**.**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
 
招标公告正文

1、为何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每年因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GDP总量的3.5%。江苏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6279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1%。海门市列入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区镇12个,水土流失面积18.2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77%。

2、哪些地区和项目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主体是谁?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自主委托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编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有哪些?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对周边造成直接影响的范围;

(2)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采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4)水土保持投入,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水土保持投资编制规定估算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以及相关的间接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江苏省水利厅:中央立项由省级审批、省级立项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南通市水利局:省级立项非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跨县(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范围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3)海门市水利局:县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省、市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7、海门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1)建设单位向市水利局报送《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

(2)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3)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项目审批申请书资料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寄或送至海门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建设单位还应承担关于水土保持的哪些工作?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定期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配合水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意见积极整改。

(3)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9、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多少?

(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条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我市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

10、哪些项目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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