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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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 温州市公安局 |
地 区: | 浙江省 |
内 容: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安监罚〔****〕第**号 当事人:*****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经营地址东屏街道创新巷**号,法人代表林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年**月**至****年**月**日,限制存放量***箱以下,经营许可范围:烟花类C级,D级(不含架子类 |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安监罚〔2018〕第04号
当事人: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经营地址东屏街道创新巷22号,法人代表林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02月08至2019年02月07日,限制存放量200箱以下,经营许可范围:烟花类C级,D级(不含架子类烟花)、爆竹类C级。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接收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案件移交书,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超越许可证载明储存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本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超越许可证载明储存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违法事实:我局调查中发现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超越许可证载明储存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分别为:
1.《询问笔录》(黄书呅);
2.《询问笔录》(林海);
3.其它材料。
2018年5月14日,本局向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送达了(洞)安监管罚告字〔2018〕第(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超越许可证载明储存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没收非法生产物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温州市洞头东屏金石榴烟花爆竹店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没收物品见附件)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洞头支行(帐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3510104002118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