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原装正品,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号等有效信息,且不得开封,否则采购方有权将其视为“三无”产品或旧品而拒收;供应商所供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必须与合同相符,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
(二)货物调试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若在2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故障导致货物无法使用,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并无条件退货。
(三)产品质量保证期
1、自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的免费质保期(若供应商有更优惠的质保期,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应答)。技术要求中有特别说明者按特别说明执行。
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3、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厂家售后服务承诺。
(四)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在24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同档次原厂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1.4其他服务要求
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向采购人免费提供配件和上门维修服务,同时参照产品包装内生产厂商保修承诺,且以对采购人最优承诺为准。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五)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六)维修配件
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户应急所需。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