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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塔街和义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7.09.16 标签: 广东省招标 广州市招标 街招标 
加入日期:2017.09.16
截止日期:2017.10.30
招标业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 区:广州市
内 容: 根据越发改函【****】**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现对光塔街和义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光塔街和义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人民政府光
关键词:
 
招标公告正文

 

根据越发改函【2017】39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现对光塔街和义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光塔街和义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何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管电话:***

三、建设地点:越秀区光塔街和义社区辖区。

四、项目概况:该项目主要在光塔街和义社区及周边0.0996平方公里范围内实施微改造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消防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三线三管”整治工程、安防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及绿化景观工程等。具体以公布的招标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招标内容: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维修工程、消防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三线三管”整治工程、安防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及绿化景观工程等。具体以公布的招标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建设规模:改造范围为光塔街和义社区及周边0.0996平方公里范围,具体以公布的招标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4、招标控制价:390.387529万元(具体内容按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为准)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2017年 9 月 16 日至 2017 年2017年  10月 30 日 11 时 30 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7年 10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截止时间:2017年 10 月 30 日 11 时30 分。

2、开标时间:2017年 10 月 30 日 11 时30 分。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市政公用专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

注:①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

5、持有项目负责人***

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8、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1、资格审查文件组成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1.2.3条,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上传件为依据,如项目负责人***

2、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三、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及相关费用

1、投标人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手续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递交投标文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方能进行投标登记和递交投标文件手续。

2、购买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500元,由收款机构开具凭证。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异议受理电话:***

地        址:越秀区解放中路云台里26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招标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 月 16 日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本公司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

五、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八、本公司如投标时选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中标后将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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