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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6.11.18 标签: 天津市招标 采样器招标 
加入日期:2016.11.18
截止日期:2016.12.13
招标代理: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区:天津市
内 容:***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 受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委托,********** 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关键词: 采样器
 
招标公告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15-164116040764)公开招标公告

受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0615-164116040764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具体内容及数量: 1. 颗粒物采样器,2台; 2. 固定污染源热解析采样系统,1台; 3. 便携式气质联用服务模块,1台; 4. 苏玛罐多罐采样系统,1台; 5. 颗粒物在线连续监测仪,1台; 6. 氨氮在线分析仪,1台。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本项目采购内容中的固定污染源热解析采样系统1台、便携式气质联用服务模块1台、苏玛罐多罐采样系统1台、颗粒物在线连续监测仪1台、氨氮在线分析仪1台,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同时也接受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其余设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配置清单,该清单将作为验收的依据。清单内容应包括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并与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包号 采购目录 简要技术要求 预算(万元)
第1包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233
三、项目预算
233.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总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供应商须提供《财库[2011]181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开标时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库”查询结果为准,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注:监狱企业供应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 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参加投标代表的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及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3、供应商书面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理解并接受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供应商的报价已包括:货物货款、安装调试费、验收费、培训费、投标期间的开支、人员工资、保险、管理费、餐费、交通费、税金等及其他所有产生的费用。理解并接受采购人不接受中标供应商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追加其余任何款项的要求。 *4、供应商要书面承诺在参加本次招标项目之前的三年内(2013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书面承诺为非联合体投标。 *6、供应商书面承诺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233万元人民币,否则废标。 *7、供应商信用良好,书面承诺近三年(2013年-2016年本项目报名时)供应商及企业人员均须无涉及民事、刑事案件、无涉及失信被执行、无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无涉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无涉及企业经营异常等信息。购标及评标时均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招标网及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查询近三年(2013年-2016年本项目报名时)供应商及企业人员的以上信息,以购标及评标当时网上查询结果为准。 *8、书面承诺: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时间: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60天内,进口仪器合同签订后90天内供货。 *9、书面承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货款。 *10、供应商能够提供近三个月(2016年9月-11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采购人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后,申报的采购计划。如果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这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供应商书面承诺,投标总报价如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由生产厂家或设备制造商及供应商共同出具的相关成本报价证明资料,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还要包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标期间的开支、人员工资、培训费、保险费、管理费、餐费、交通费、税金、临时设施费等及其他所有产生的费用。同时,专家评委会有权进行现场核实及质询。一旦认定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将做废标处理。特别声明: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是供应商制定销售商品价格的依据。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供应商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本条所指的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供应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在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时,将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以单个供应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评标过程及相关资料的保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 6. 其他注意事项”和“第五部分 供应商须知 22.评标过程保密”的规定执行。 *12、书面承诺:开标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13、供应商书面承诺:所投全部设备产品均为原厂生产,不得为副厂或组装件,并能及时为用户提供备品备件,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仪器设备在调试验收通过后免费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和备品备件、耗材等,保修期以内,所有服务及零配件应全部免费;提供仪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投标书指标要求的技术性能,如果由于仪器本身的原因未能在三十天内调试通过,供货商须更换一台新的同一型号仪器。 *14、当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或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便携式气质联用服务模块设备和颗粒物在线连续监测仪设备的专项授权书原件或代理销售证明文件并加公章。(购买招标文件时“*1”和“*14”的原件报名后可带走,只需留下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其余材料均留下原件。所有原件开标时携带,如专家评委会需要,将进行审查。)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6-11-18 到 2016-11-25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楼102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每天9:00~11:30,13:30~16:00(节假日除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规定获取文件的时间内,携带上述要求的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投标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原件(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法人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及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同时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购标要求,在获取文件的地点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并交纳文件费用后,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或直接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费用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交至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3室,并开具发票备查。)采购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邮购另加100元人民币。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3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6-12-13 09:00
2.开标时间: 2016-12-13 09:00
3.开标地点: 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201开标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2.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采购人地址:***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招标网及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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