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不少于24个月,按国家法律经营,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具备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经营范围许可。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对于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复印件。
2.2 纳税凭证:需要提交2015全年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纳税凭证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
2.3 纳税人资格:应答方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有“一般纳税人”红色戳印;2、若国税登记证无“一般纳税人”红色戳章的,还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中的至少一种:a)由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且加盖出具方公章;b)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和查询地址,且加盖单位公章。)
2.4财务要求: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5信誉要求: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选和严重违约及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没有出现比选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选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2.6其他要求:
2.6.1单位负责人***
2.6.2本比选文件所要求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必须为应答人本人的资质、业绩等材料。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不得通用。
2.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