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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天津市环保局2016-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服务(2016.4-2018.12)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信息发布日期:2016.09.21 标签: 天津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6.09.21
截止日期:2016.09.21
地 区:天津市
 
招标公告正文

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天津市环保局2016-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服务(2016.4-2018.12)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
    2.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环保局2016-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服务(2016.4-2018.12)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和预算金额:
    1.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是指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的技术特长,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和项目的建设提出合理、客观的建议,并从专业技术角度判断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技术评估一直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全国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国家审计署在对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计时认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技术评估,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确有必要,其工作实质是技术审查,技术评估报告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是行政审批不可省略的环节”。多年的实践证明,技术评估已经成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的重要技术依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能够促进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的不断提升;能够充分论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可行性,提高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决策的科学性;能够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规范化、制度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
    2.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1,413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997年开始,全国各省(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均成立了本省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全国范围内有能力、有经验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为各省(直辖市)环境工程工程评估中心。目前形势下我市暂不宜引入外省(直辖市)评估中心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主要原因为:1、技术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地方规划,地方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地区气象条件,项目选址周边地表水系分布和走向、地下水分布和走向以及项目选址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地方特色因素,外地评估中心不掌握天津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特征,技术评估过程中难以抓住重点,有的放矢,甚至可能造成技术评估结论与实际不符;2、外地评估中心不熟悉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程,不能与环评审批部门无缝对接,难以做到随时解答审批人员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从而降低服务效率,不能满足市政府对行政审批提速的总体要求。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市环保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目前是我市唯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经过多年的技术评估工作,市评估中心自身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建立了完备的环评技术专家审查库,制定了与技术评估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完全适应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评估流程和方式。为满足国家对环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不断提速的总体要求,同时保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行政审批工作技术依托服务的一致性,拟申请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商。
    四、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1.唯一供应商名称: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唯一供应商地址 :***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项目、规则单位和职称: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就目前形式,由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天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唯一供应商是合理的。 张建文 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 正高级工程师

    六、公示的期限:
    自2016年09月22日起至2016年09月28日 止。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3、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八、意见反馈方式: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逾期将不予受理。同时可以抄送财政部门。



201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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