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需求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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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及维护服务 |
1.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各主机、配件和易耗品的保修期限,并承诺提供整机免费保修期 2 年,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应不少于 4 次。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免工时费。 1.2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2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 1.3投标人负责货物的终身维修,保证 十 年以上供应维修配件, 五 年内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
2 |
质量保证 |
2.1在保修期内, 投标人应确保年开机率在95%以上, 若不能达到此开机率,将作以下处理:a. 年开机率在90-95%之间按一赔 二 延长保修期;b. 年开机率在85-90%之间按一赔 五 延长保修期;c. 年开机率低于85%,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并重新计算保修期,以及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注:年开机率=(365-停机天数)/365) |
…… |
其他 |
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
(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可选) |
1 |
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 |
1.1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2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 1.2保修期满后,投标人应以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价格最高的前5项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明细必须填写于《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报价明清单》中。 1.3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就优惠价进行谈判,但优惠价不得高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报价明清单》中承诺的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 1.4设备制造商维修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设备制造商提供维修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支付维修费用。 1.5投标人及设备制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进行维修,不得要求采购人购买所谓“保修服务”(即:不论设备有无故障先买保修服务),不得在设备中嵌设任何不利于采购人使用与维修设备的障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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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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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商务要求 |
1 |
交货要求 |
1.1投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 天内交货。 1.2投标人应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配置清单、产品说明书、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含维修密码及接口数据)、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所有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文件应随货物一并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3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如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提供相关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合法检定报告。其中,进口设备必须具有报关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合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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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输、安装和验收 |
2.1投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无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承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培训、商检及计量检测、关税、增值税和进口代理等费用。 2.2采购人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不符或存在质量、技术缺陷等,采购人可以拒绝接收该货物,投标人应在 ? 天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以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3投标人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投标人应在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一周内开始安装调试,并在 ?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4由投标人代表和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经检验设备正常运作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2.5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 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 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
3 |
培训 |
3.1中标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对采购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指导,直至其完全掌握设备的基本故障处理技术。 |
4 |
知识产权 |
4.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投标人保证所提供软件的合法性,所发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4.2采购人购买产品后,有权对该产品与其他设备进行配套、整合或适当改进,而免受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
5 |
付款方式 |
3.1货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并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95%,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产品质量无问题后支付。 |
6 |
违约责任 |
6.1如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投标人应承担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实际经济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额,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2投标人所交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功能、技术参数等方面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约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投标人向采购人偿付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6.3投标人不能交付设备的,投标人向采购人偿付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6.4投标人逾期未交设备的,投标人向采购人每日偿付设备款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投标人超过交货期限 ? 日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先从由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有不足部分则由中标人补齐。 |
7 |
其他 |
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