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YWZ2015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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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15.11.17 |
截止日期: | 2015.11.23 |
地 区: | 萍乡市 |
九钢公司2015年篦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WZ201511015
一、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计划招标时间等
1、招标项目名称:篦条
2、招标采购数量及技术要求:见附表
3、计划招标时间: 2015年 11月25日(具体时间以标书为准)
4、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 11月23日
5、招标地址:***
二、对招标项目合作方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
三、意向投标人提交资质要求
序号 |
所需提交的内容 |
1 |
报名单位需制作厂家 |
2 |
最新年检有效的公司五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最新质量体系认证书)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3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
报名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扫描件,诚信承诺书招标现场提供原件 |
5 |
提供近两年同类型业绩合同复印件2份(仅适应有业绩要求条款) |
6 |
联系人*** |
*** | 意向投标单位报名后在接到招标单位通知,必须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方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壹拾贰万元整,投标方、银行汇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需在开标前1天交清招标保证金,否则报名无效。 |
8 |
意向投标老单位可出示财务同意转账函从九钢应付账款转账,本次招标需交纳招标保证金壹拾贰万元整,并且需在开标前1天办理完,否则报名无效。 |
9 |
本次投标的资料费伍佰元交到九钢公司财务部(408室)。 |
提交方式:发邮件至:jiugang1367@163.com
四、投标方式
招标方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初步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说明书,请接到招标说明书的单位按要求时间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投标资料等。
五、主要合同条款
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到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供方开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满双方无异议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6个月承兑汇票或现金按需方财务相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由需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在货款中扣除。
六、具体转账信息
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
开户银行:工行九江市湖口县支行
账号:1507235009030018866
纳税人识别号:360429589213438
电话:***
七、招标单位信息
1、招标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2、招标项目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监督电话:***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公告时间:2015 年 11月 17日
附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图号 |
单位 |
预计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篦条二 |
13B695-DF-10 |
吨 |
8 |
|
|
炼铁烧结台车用,材质高铬铸铁 |
2 |
篦条一 |
13B695-DF-9 |
吨 |
350 |
|
|
炼铁烧结台车用,材质高铬铸铁 |
诚信承诺书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我方在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就我方及我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向贵方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遵守贵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地为贵方提供符合贵方需求的安全可靠的产品、服务及相关技术,保证产品质量,并主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不向贵方工作人员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
3、不向贵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赠送一切礼品;
4、不以任何方式向贵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馈赠礼金及有价证券;
5、不以任何方式宴请贵方工作人员(正常公务招待除外),或安排贵方人员旅游、商务休闲及其他不当活动;
6、不发生为贵方工作人员代为购买或长期借用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的行为,杜绝与贵方有关人员私下建立不正当交易关系,或者其它有损贵方形象的行为;
7、不发生为贵方有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兼职,以及提供入股、干股分红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
8、发现贵方工作人员有受贿或者索贿行为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时,将积极举报或投诉,并实事求是的向贵方纪检监察机构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9、不发生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欺诈、弄虚作假、有损其他企业方形象、泄露双方商业秘密以及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等行为;
10、不发生其它任何可能影响贵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或职务廉洁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愿意按照下列条款承担违约失信责任:
1、贵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贵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我方作为供应商或合作方的资格;我方三年内不得与贵方及贵方下属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节严重的,贵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我方若存在欺诈、弄虚作假、不公平竞争或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我方自愿就上述行为承担经济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50万元(具体数额由贵方视情节确定);商务合同(经营业务合同)标的额≥400万元的,我方自愿按照合同总标的额的5-15%承担经济赔偿金。贵方有权从我方在贵方的货款中等额扣除上述经济赔偿金。
我方同意:在我方涉嫌侵害贵方利益的调查过程中,贵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同时,我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我方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贵方经济损失的,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贵我双方合同的附件,与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与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我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有效。
我方声明:本承诺书中内容为我方慎重考虑后作出的承诺,为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我方明知本承诺书对我方的约束力。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贵我双方业务往来存续期间有效。
承诺人(单位公章):
签署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