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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总承包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挤塑板采购_公告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5.11.02 标签: 黑龙江省招标 广场招标 
加入日期:2015.11.02
地 区:黑龙江
关键词: 广场
 
招标公告正文

 

  •  
  • 报名网址:http://jc.cscec.com/index.d0
     
     
    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
    挤塑板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义珊
          
     电话:***
           
    发标时间:2015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安全协议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主       要       内       容
    1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
    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
    建设地点:
    牡丹江西七条路新安街
    招标内容:
    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挤塑板采购
    2
    合同名称: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挤塑板采购合同
    3
    签收招标文件: 2015年 月 日
    4
    投标货币:人民币
    5
    投标报价有效期:30天
    6
    投标保证金额:无。
    7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8
    投标文件递交至: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新安街万达广场项目物资部
    9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   日12点

    一、投标须知
     
    1、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即为本文件所述工程的总包商,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本工程所需的供应单位(供应方)。
    2、本次签收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形成在线上进行,线上指在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www.cscec-buy.com/,线下签订正式合同。
    3、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并且注册为平台用户,为平台合格供应商。
    4、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和本工程实际,根据自身情况,在平台上自主报价。
    5、线上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投标文件附件
    6、凡因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单位负责。
    7、凡本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及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投标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总包单位将按照这些费用投标单位已计取,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待。
     
     
    二、总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
    工程地址:***
    建设特点:框剪结构
    2、招标范围: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挤塑板采购
    3、现场条件:指定送货地点道路及料场已经具备进场条件。
    (二)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三、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范本、报价单表格。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者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建设地区的各种情况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劳动力、当地的设施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情况,否则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四)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将书面答复送所有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有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四、投标报价
     
    (六)投标报价
    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即包含送货到指定地点落地交付全过程的费用,含(但不仅限于)货款、进场运费、装卸费、检测费、税金、保险费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至的货物退场发生的运输装卸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综合单价工作内容包括检测、包装、运输、卸货、结算等一切与材料采购相关的工作。
    3、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即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税金、保险、间接费、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和运输车辆等一切为完成该材料进退场所需费用的报价,并应考虑材料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及费用。
    4、综合单价作为该项工程挤塑板供应的最终结算单价,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定标前已经稽核查明并理解该工程的全部文件以及包含的全部内容。定标后不论任何原因,不得调整,一律以定标后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5、中标的供应方根据合同约定和采购方的通知及时送货进场,最终采购费的结算以实际进场验收数量为准。
    6、报价需按照招标文件后附表格样式进行填写。
    (七)技术要求
    1、送达指定地点的材料完全符合检验标准的规定。
    2、送货过程严格按质量、安全、环保三大管理体系要求进行。
    3、收到“进场通知单”后,按要求及时送货到指定地点。
    4、按需方要求,及时合理安排送货频率,确保工程所需材料及时供应。
     5、供应前进行必要的指定地点勘察,安全合理安排运输及卸车工作。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八)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投标书
    ⑵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⑶ 材料报价单
    ⑷ 材料供应业绩表
    ⑸ 材料供应过程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承诺及保证措施等
    ⑹ 投标单位(包含生产厂商)相关资料(产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表等)
    2、投标文件必须按本文件规定格式填写,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添补。
    (九)投标保证金
          无
    (十)勘察现场
    1、各投标单位应在确定最终投标报价前踏勘指定送货地点、熟悉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指定送货地点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等索赔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单位(采购方)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2、各投标单位对在踏勘指定送货地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在此期间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所有有关问题招标人将按本文第(五)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十一)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按本文件第(八)条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按规定格式书写和打印,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印鉴。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二)投标截止日期
    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中建集采平台投标附件处。
    2、投标文件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中建集采平台投标。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无法在中建集采平台上进行投标操作。
    4、投标文件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完成中建集采平台上的投标,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十三)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投标人在中建集采平台上上传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在中建集采平台上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截止以后和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七、议标
     
    1、议标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2、议标会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授权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总包商要求出席议标会议的视为投标单位自行放弃本次投标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④、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八、合同签订
     
    1、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一定能够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单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前往与招标单位代表签订合同。如因中标单位不及时签订合同影响总包商施工生产的,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全额扣除,并保留追溯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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