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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综合治疗机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5.06.15 标签: 辽宁省招标 沈阳市招标 
招标编号:HG(X)2015-0021
加入日期:2015.06.15
截止日期:2015.06.15
地 区:沈阳市
 
招标公告正文

牙科综合治疗机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询价公告
项目名称:牙科综合治疗机
项目编号:HG(X)2015-0021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项目---"牙科综合治疗机 "(项目编号:HG(X)2015-0021)进行国内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做出对采购单位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光盘一份)密封好于2015年6月19日上午10点00分之前报送至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货物需求情况
1.采购内容:牙科综合治疗机(附件:光固化机、洁牙机)详见采购需求。
2.采购需求详细内容,请各投标供应商于2015年6月16日-6月1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到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需要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需附身份证正反面)。
3.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到交货送达20天内。
4.交货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0号1门
5.付款方式及条件: 详见采购需求。
6.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7.本项目不要求递交投标产品样品。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的资格条件;
3.具有生产厂家的合法授权。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彩页用以专家评审。
5.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采购需求相关规定。
三、报价限额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2000.00元,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此项目以单价和总价方式进行报价。
2.投标保证金:1400.00元
2.1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电汇,其他交纳方式未经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视为无效。
2.2相关要求:投标单位需在电汇凭证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在电汇单"附言"或"备注"内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名称较长时可以简写);投标单位持电汇原始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最迟于递交报价文件前一天下午15:30前至皇姑区政府院内A座15楼财务室办理财政收款收据事宜;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须向采购中心提交财政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否则其报价文件不被接收。
2.3投标保证金退付:保证金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退付(无利息);项目发布中标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后,未中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单位收据、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到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事宜;
中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单位收据、中标通知书、代理费发票原件、《合同》、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以及采购单位出具的退投标保证金函到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事宜(无利息);
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办公室电话86299817,投标单位办理业务前请电话预约。

3. 本项目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四、合同签订及供货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不得对采购公告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正品,非盗版或仿造、非积压性质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签订的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送货、税金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五、验收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六、付款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
七、售后服务及培训
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要求供货商在沈阳市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保证及时维修到位。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置能正常使用和兼容,如缺配件、不兼容、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其他问题,供应商需在不降低档次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配件或更换配置。供应商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
八、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
4. 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函;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 采购公告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款的凭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提供生产制造厂家针对此产品的授权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产品的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彩页等);
11.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说明:
(1). 以上文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对于给定格式的,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可以自行设计,但应清楚有条理。
(2). 所有要求出具的复印件均要清晰可辨且加盖公章,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3). 中标后要求出具原件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审查。
(4). 供应商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按照以上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自编目录,不许有缺篇散页、丢项落项的情况;标书要求制作精美、装订规范、便于专家评审。
.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报价文件无效。
九、关于报价
1. 报价有效期: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九十(90)天内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更改。
2. 当本公告内容与具体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具体采购要求为准。
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包括具体的技术指标差异度;如有差异,应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 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示具体差别。
5. 如项目要求执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等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如暂时不能提供,采购单位有权在货物验收时随机抽取送检,确认检测结果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评审原则
1.按采购法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投标文件中报价金额前后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合计金额为准。
3.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评审小组有权酌情处理。
十一、其他说明
1.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一天之前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
2. 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本询价书的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沈阳政府采购网》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采购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110032
户名:沈阳市皇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0338010102000008421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亚明支行
联 系 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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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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