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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林果站苏杨7号杨树种条采购项目电子反拍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5.03.03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宿迁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5.03.03
截止日期:2015.03.10
地 区:宿迁市
 
招标公告正文

宿豫区林果站苏杨7号杨树种条采购项目

电子反拍公告

宿豫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宿豫区林果站委托,就杨树种条组织电子反拍采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宿豫区林果站苏杨7号杨树种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YFP[2015]005号

    二、项目简要说明及技术响应

技术参数(此参数为参考参数,中标后提供的货物参数应大于等于此参数标准,同时由中标候选人提供权威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配置

推荐品牌

数量

1

苏杨7号杨树种条

长3米以上,米径3厘米以上

 

35000株

交货(完工)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签订合同后 7日 内安装到实施地点,交货地点为 大兴镇高圩村新绿苗木基地 ,交货方式为 送货上门          。

质量、售后服务要求及质保期

 芽苞饱满,鲜活健壮无病虫,符合行业规定的种条质量指标                              

供应商提供宿豫区正式发票,采购单位付款方式为:

     验收合格后在1个财政报账年度内付清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1、具有林木育苗资质,持有市级以上林业部门种条鉴定文书,2、宿迁地区投标单位优先,按采购单位要求将标的物及时送达指定地点。3、资金结算接受在1个财政报账年度内                                                                     

   报价说明:  

对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所有参与报价单位须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再进行投标报价。对于恶性报价、报价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视情节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罚。

    本项目报价采用电子反拍方式进行投标报价,需在报价前以银行汇票形式缴纳3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并将汇票缴到采购中心窗口。(我区保证金账户:户名: 宿迁市宿豫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   账  号: 1116 0304 0900 0134 035  ) 

  若出现相同报价,以最先报价者作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单位需缴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成履约保证金,供应商补齐不足的部分。 

  项目结束后最低价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供货产品参数,延期提交或因中标单位原因联系不上的视自动放弃此次作为中标单位的权利。

    报价成本应包含成套产品本身设计、加工制作及其送货、装卸、安装、保养、税务、验收、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并应该包含产品能够正常安装、使用的必配(备)件。

    三、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反拍结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启用第二名为中标单位)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须是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所供产品需在营业执照的范围内。

   (三)供应商须是宿豫区政府采购入库会员(请到宿豫招标投标网http://www.suyuztb.com/suyuzbtb/上进行注册)。

        四、报价时间

   (一)报价时间:2015年3月3日—2015年3月10日;

   (二)报价截止时间:2015年3月10日17:00。 

    注:本项目最高限价:150000元,采用多轮报价,次数不限,阶梯价为1500元。供应商注意报价时间,否则后果自负。

    五、本次竟价反拍联系事项

    采购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223800

    六、以上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所有发布到网络上的补充通知均为有效通知,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

本次采购采用电子反拍方式进行,初次进行电子反拍的供应商请到宿豫招标投标网注册会员,填齐资料并携带原件到招管办政府采购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反拍。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并及时关注反拍公告,同时应慎重报价,因投标报价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限制责任人三个月至一年参加宿豫区政府采购活动。                                 

 

宿豫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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