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受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就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所需
IP
语音通讯设备、光纤布线
工程及通讯服务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有供货能力的合格投标人递交密封投标。
1、招标编号:
OTC1413008
2、项目名称: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语音通讯工程及服务项目(重新招标)
3、招标内容: 1、
程控交换机(IP语音交换机)设备 数量:
一批
2
、基础电信业务综合布线工程及通讯服务
注: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 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14年
90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3楼A、H座。月1
5日至2014年
9月
22日,
5、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人民币50元。
6、答疑事项:投标人若有疑问,请于2014年
9月
2217:00(北京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日
7、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4年
9(北京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迟交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月
26日
14:30(星期
五)
8、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地址:***
9、资格证明(详见招标文件)
1) 授权:(线材除外)投标人若不是制造商,则必须是取得合格授权资格的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所投产品需经原厂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说明: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应同时参加同一品牌投标,否则招标人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其代理商的投标按无效处理;如同时有两家或以上合法代理商投标产品全部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种情况下,以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指定代理商为准(若投标商均未获得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授权,则以投标总价最低者为准),其余投标按无效处理。】
2) 投标人:
① 《营业执照》: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授权的分公司,具有相关经营范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分公司参与投标须提供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原件备查)及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授权书或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原件备查)。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公司参加的投标活动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一家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只允许授权一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② 考虑到招标方的行业特殊性,投标人必须承诺项目售后人员7*24小时的服务待命,必须在收到招标方的系统平台故障通知后的30分钟内达到故障现场,24小时内解决平台故障。投标人必须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③ 投标人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注册网址:http://www.szzfcg.cn),须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将不被接受。
④ 投标人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1年1月开始起算,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日之后(不包含本项目招标公告日当日)。
⑤ 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近三年内(自2011年以来)无因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购买招标文件时,投标人经办人需提供如下文件:
①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③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④ 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告知函开具的时间及有效期必须满足资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否则不能报名)。
招标机构: 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公司网址: www.sz-otc.com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3楼A、H座
邮 编: 518034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帐 号: 812482829710001
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