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4.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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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4.03.24 |
招标代理: | 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 区: | 南通市 |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招标人)对以下项目拟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二、项目需求说明:
本项目共分5个包,其中包1为鳙鱼,包2为鲢鱼,包3为青鱼,包4为草鱼,包5为中华绒螯蟹。
供应商可选择性报名,也可全部报名。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投标时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包1-包5: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采购单位的其他资格要求:
2、供应商必须位于南通市境内,具有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良种繁育场或培育基地资质。
请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报名、投标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二)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公章(详见附件1)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报名截止前传真至0513-85099611。
(二)投标时需提交的材料
包1-包5:
1、供应商报名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2、法人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4、供应商简况、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5、投标书(见附件3,加盖公章)。
请供应商携带原件备查并将投标材料按顺序自编目录装订成册,因未携带原件、未装订成册的而导致不能投标的,由供应商承担。
四、入围办法
符合以上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入围。
五、有关时间、地点等信息
1、对采购项目技术及需求的询问,请与董宏联系,(0513)85099621;
2、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3月24日17:30;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
附件:1、 报名表
2、 承诺声明函
3、 投标书
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3月5日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说明
一、清单
品 种 |
规 格 (/kg) |
金额 (万元) |
拟放流时间 |
放流地点 |
包项 |
鳙鱼 |
≥3cm |
20 |
2014年5-6月 |
长江水域 |
包1 |
鲢鱼 |
≥3cm |
20 |
2014年5-6月 |
长江水域 |
包2 |
青鱼 |
≥3cm |
12 |
2014年5-6月 |
长江水域 |
包3 |
草鱼 |
≥3cm |
12 |
2014年5-6月 |
长江水域 |
包4 |
中华绒螯蟹 |
V期幼蟹 |
11 |
2014年6-7月 |
长江水域 |
包5 |
二、其他
1、签定合同日期:自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时签约。
2、交货期(服务时间):本次招投标活动采取一次性招投标,分批次进行放流。
3、交货(服务)地点:长江流域南通段(具体地点放流实施前约定)
4、验收的具体方案:
在接到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纪检、采购中心、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三、苗种放流
(一)苗种验收程序
中标单位应在实施放流前5个工作日内将苗种送达苗种采购单位认可、具有水生生物病害检疫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送交苗种采购单位。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不得放流。
苗种验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原则上验收在放流地点进行,如果在塘口验收,供货方必须保证苗种运抵放流地点的成活率。
1、供苗数量验收(要求整数装袋)
每个品种随机抽取三袋进行验收:⑴若三袋均在标称值以上,则以标称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⑵若三袋均在标称值以下,则以最小数值为计算依据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⑶若三袋介于标称值上、下之间,则以三袋平均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
塘口验收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2、苗种规格验收
每个品种随机抽取一袋。若每个品种达不到标称值80%,则价格减20%,达不到70%,价格减30%,以此类推。低于标称值50%,则不予接受。
3、苗种成活率验收
每个品种随机抽取一袋。成活率不得低于97%,否则不予接受。
供苗单位、购苗单位必须在验收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苗种供货程序
苗种运输方式由苗种采购单位根据品种、规格和放流时间对供苗单位提出要求,并在苗种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
放流苗种在放流现场应由2人以上负责抽样测量,测算放流总数和规格并按规定进行记录验收,抽样验收接受监督小组现场监督。验收单需由记录人、苗种供应单位、检测人、监督人签字方可生效。
1、供苗单位必须在购苗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苗种运至相关放流地点,在验收完毕签字确认后开始放流。
2、苗种起水、运输、验收、放流过程接受采购单位以及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3、供苗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批次的放流任务,其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报价要求
供应商拟投标品种应与报名表品种一致,否则视为废标;报价以尾(只)/元为单位。
第三部分 开标和评标
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参加开标会。
二、评委会由市海渔局纪检监察、财务、资环处以及相关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相关同志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独立评标。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有关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后进入评审环节。
(一)评审内容
1、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2、投标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3、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否有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4、是否有计算错误。
(二)相应的规定
1、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3、正本与副本有矛盾的,以正本为准;
4、若文件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
三、陈述、演示、答疑、澄清
如评委会认为有必要,投标人按评委会的要求作陈述、演示、答疑及澄清其投标内容。时间由评委会掌握。
重要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上述均保留评委会认定可以确定为无效投标或废标的其他情况。
六、评标方法
1、每个品种有效投标单位在3家(含3家)以上,投标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为中标价;当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投标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相等同为最小时,较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当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投标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相等同为最小且差值相同时,共同承担该品种的放流任务,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每个品种有效投标单位只有2家的,较低的投标价为中标价;
每个品种有效投标单位只有2家的,且投标价相同,2家平均承担该品种放流任务,投标价为中标价。
其中,基准价=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每个品种只有1家有效投标单位的,现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苗。
3、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有效标的,视为流标,择机重新招标。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在投标、开标时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出现其他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有权中止投标或评标。
3、凡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已提示是否异议的事项,投标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后投标人不得针对上述事项提出质疑。比如:招标人在开标中提示评委是否回避,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的,事后不得针对评委回避事项提出质疑。
第四部分 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一、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签订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式二份(采购单位、供应商)。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履约,中标供应商应在放流实施前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招标人、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在完成同一批次放流任务后,供苗单位凭验收报告结算同一批次的供苗款。
三、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标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不响应付款方式的,视同无效投标处理。货物到位验收合格后出具正式发票一次性付款。款项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时间。
第五部分 质疑提出和处理
一、质疑的提出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当事人。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后,供应商未进行投标登记的,不能就投标文件接收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凡主持人或评委明确提出须由投标人确认的事项,投标人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
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4、对本次招标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招标人、采购单位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工作。
二、《质疑函》的受理和回复
1、《质疑函》须由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本次招标授权人送达采购单位和招标人。
2、对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采购单位和招标人签收并出具《质疑受理通知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请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对不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出具《质疑退回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补充材料要求,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4、采购单位、招标人负责将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相关材料提供给相关专家或评委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质疑人。
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人转发《质疑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被质疑事项。
5、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单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可适当延长质疑回复处理时间。
三、质疑处理
1、质疑成立的处理。招标人终止采购,并建议有关部门给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
1)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函》的,不作违约处理。
2)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函》处理。
3)质疑人不按《质疑函》格式就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同时,视情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增殖放流招标活动。
4)质疑人虽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招标人请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仍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作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增殖放流招标活动。
5)质疑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招标人已指出,质疑人仍然坚持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
6)对明显有违背事实的、经相关专家或评委认定无依据的、经其他投标人举证无依据的质疑,作违约处理。
7)质疑人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