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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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3.12.24 |
招标业主: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招标代理: | 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地 区: | 广州市 |
关键词: | 公路 路 |
根据增发改投[2013]483号批准,增城市正果镇人民政府现对增正公路沿线村(池田村、到蔚村)环境景观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增正公路沿线村(池田村、到蔚村)环境景观综合整治工程
二、招标单位:增城市正果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
三、工程地点:增正公路正果镇池田村至到蔚村段
四、招标内容、规模:实施环境景观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实施水泥混凝土硬底化1861平方米,美化绿化1500平方米,新建排水沟298米,整治房屋外立面996平方米,并建设休闲公园及配套设施。
五、预计发包价:约124万元
六、工 期:种植期为30日历天,养护、保修期期按设计图要求。
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2013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30日上午:10:00—11:30 下午:2:30 —4:00。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经报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九、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
十、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或以上)资质资质。广州市以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交在穗施工备案证明。
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备案登记,并具有林业或园林绿化中级或以上职称,要求提交项目负责人***
5、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投入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工种人员的最低标准》。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6、投标人自2010年11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经依法公开招标质量合格的且已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业绩库备案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通过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完成公开招标和承接的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公告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中标公示(告)网页打印件及中标公示(告)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业绩信息库网页上打印的业绩登记资料及业绩登记资料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明、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及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业绩时间、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中标通知书须是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7、投标人已按照附件四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一、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采取公开摇珠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2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资格预审工作由业主依法成立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十三、本工程依法设置投标控制价。
十四、报名时须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所有提交复印件的资料必须完整复印,所有资料每页须由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签字及盖法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统一采用A4纸幅装订,单面复印。
十五、投标申请人应自备密封袋及自带盖有投标单位公章的封条,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备查资料原件后密封,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十六、投标报名时投标申请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增城市正果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 日 附件一:
增正公路沿线村(池田村、到蔚村)环境景观综合整治工程
资格审查文件
招标单位:增城市正果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时间:二○一三年 月
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
1.1 本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
1.2 招标人,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等相关情况均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3自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所有承诺性意思表示的有效期应不少于180天,在原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在每一投标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以书面或传真形式进行。投标申请人答复拒绝延长的,视为撤回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1.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
1.5.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应注明相应的工程名称、投标申请人的法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1.5.2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份数见招标公告。
1.5.3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要求内容,并装订成册,编制页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每页须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统一采用A4纸幅装订,单面复印,原件的复印件应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1.6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和接受
1.6.1投标申请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在该时间期限和同一地点,可对已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补充。
1.6.2投标申请人应自备密封袋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原件备查的资料,其原件应在报名时携带至报名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且在招标活动结束前,应招标监督机构或招标人要求,其原件应当能够在五日内再次提交审核。
1.6.3投标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认定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原件的证明效力。如出现该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的“审核情况”栏填写“附有说明”。
1.6.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窗口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资料目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其原件进行签收或核对。
1.6.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投标申请人双方共同签署,该表所记录的内容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共同签署确认。资料签收或核对结果须用中文文字表述,不得用简单符号表述(如“√”或“×”)。《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份作为报名资料首页,连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在投标单位代表监督下当场进行密封,另一份交由投标申请人。
1.6.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接收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不得在报名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作,不得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未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其报名。
1.6.7逾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6.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不意味着其资格审查合格。资格审查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1.7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公示
1.7.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把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1.7.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内,投标人可以就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中任何不公正行为及违法行为向招标公告载明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检举和投诉。
1.7.3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正式投标人,将获得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后,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同意参加投标或放弃投标。
2.1总则
2.1.1资格审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选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1.2资格审查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未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1.3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原件核对情况有疑问或资料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递交原件复核,投标人应按时提交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原件。
2.1.4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公开要求所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整个澄清和说明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1.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1.6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招标公告中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1.7拒绝挂靠单位参加投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将挂靠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8投标报名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被查实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将取消该投标报名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该投标报名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
2.1.9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1.10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
2.2评审工作机构
2.2.1由招标人专家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及择优评审(若有)工作并编制审查报告。
2.2.2由招标人组成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格审查报告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名单。
2.3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的程序和细则
2.3.1检查并记录各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密封情况。发现密封被破坏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密封情况均良好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2检查《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符合规定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3检查《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审核情况”,认定申请人是否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
2.3.4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审查各项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其是否证明了申请人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相应投标人合格条件。
2.3.5汇总审查情况,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3.6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2.4确定正式投标人
2.4.1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5正式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因故暂停招标程序,恢复招标程序时,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提出新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并核查,以符合现行规定。补充、更换资料的时间应不少于15天,资审结果如有变化,应在开标前5天上网公示。补充、更换资料的期间可以进行投标程序。
原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资料后,经招标人审查,满足现行规定的,可以参加投标。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少于5人,应重新招标。已书面退出该项目投标的,无权再参加此次投标。
如尚未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补充公告,按新的规定修改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增加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二:
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盖章)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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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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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页码 |
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
审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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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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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1式2份,不用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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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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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申请公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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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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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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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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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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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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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年检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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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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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年检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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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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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负责人*** |
*** | 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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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标人及其资质和项目负责人*** |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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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网上打印,报名时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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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入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工种人员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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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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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附件六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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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入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及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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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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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入本工程施工技术工种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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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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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
(投标申请人在此填写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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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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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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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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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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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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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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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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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网上打印的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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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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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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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网上打印的中标公示(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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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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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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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业绩信息库网页上打印的业绩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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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
网上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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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人按照附件四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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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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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地施工企业在穗施工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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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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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广州地区以外施工企业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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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申请人提交多项业绩资料,可将本表第13项按照原格式扩展。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首页,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投标申请人的代表。两份表格中每页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
3、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报名单位须留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审核后填写。
4、本表中有修改情况,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签署。
5、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6、本表所要求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7、报名资料经招标代理单位核对原件后并双方签名确认,然后签章密封,自备密封袋。
附件三
投标申请公函
致:
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我们递交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参加 投标资格。
此申请是 (单位名称) 以 (人名) 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
我们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四:
投标申请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入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工种人员的最低标准》
序号 |
人员 |
具体要求 |
人数 |
(一)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
|
|
1 |
项目负责人 |
*** | 1名 |
2 |
技术负责人 |
*** | 1名 |
3 |
施工员 |
持有有效的施工员岗位证 |
1名 |
4 |
专职安全员 |
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
1名 |
5 |
质检员 |
持有有效质检员岗位证 |
1名 |
6 |
造价员 |
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 |
1名 |
7 |
材料员 |
持有有效材料员岗位证 |
1名 |
8 |
资料员 |
持有有效资料员岗位证 |
1名 |
(二) |
技术工种人员 |
|
|
1 |
造林工 |
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 |
2名 |
2 |
植保工 |
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 |
2名 |
3 |
绿化工 |
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 |
2名 |
4 |
森林养护工 |
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 |
2名 |
附件六
投入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工种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拟担任职务 |
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
学历 |
(一)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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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技术工种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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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七
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条款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2 |
发包人名称 |
|
3 |
发包人地址 |
|
4 |
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5 |
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6 |
合同总价 |
|
7 |
合同授予时间 |
|
8 |
合同工期 |
|
9 |
开工时间 |
|
10 |
竣工时间 |
|
11 |
招标公告的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 |
网址: |
12 |
中标公示(告)的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 |
网址: |
13 |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的业绩登记资料的网上查询途径(相关网址) |
网址: |
注:1.每个类似工程业绩须单独列表。
2.投标人应确保网上核查到的招标公告是使用(或含有)本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招标的,否则不符业绩合要求,资格审查作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