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2.11.16 |
---|---|
截止日期: | 2012.11.22 |
招标业主: | 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 | 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区: | 内蒙古 |
内 容: | 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1、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7、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 8、投标人须在最近年内提供或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四台(包含四台)以上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用户反馈意见。不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视为无业绩。(同时带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 9、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10、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12、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提供以上资质复印件(授权书除外)全部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所有报名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原件现场查验后即退还投标人,复印件概不退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第十一批辅机设备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
标段
|
设备名称
|
供货时间
|
付款比例
|
标书费(元)
|
1
|
热工控制成套设备
|
自合同签订起1个月开始供货,3个月之内供货完毕
|
1:2:3:3:1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