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洛新政采购中心[201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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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11.11.21 |
截止日期: | 2011.11.27 |
招标业主: | 新安县职高 |
招标代理: | 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
地 区: | 新安县 |
内 容: | 项目:标段一:单片机实训室项目 标段二:制冷实训室设备项目 |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新安县职高的委托,就单片机实训室与制冷实训室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编号:洛新政采购中心[2011]26号
二、采购项目:标段一:单片机实训室项目
标段二:制冷实训室设备项目(详见采购文件)
三、报名及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标段一:1、投标制造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具备国家认可资格的电工电子教学实训设备。
2、经销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有具备第一条资格的电工电子教学实训设备制造厂商授权。
3、投标人需出具制造商三年以上售后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4、所投设备的耗材必需是国标通用耗材。
5、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投标人在过去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约劣迹。(开标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备查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6、投标人在报名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原件否则不准报名。
7、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标段二:1、投标制造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具备国家认可资格的电工电子教学实训设备。
2、经销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且有具备第一条资格的电工电子教学实训设备制造厂商授权。
3、投标人需出具制造商三年以上售后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4、所投设备的耗材必需是国标通用耗材。
5、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投标人在过去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约劣迹。(开标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备查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6、投标人在报名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原件否则不准报名。
7、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获取采购文件办法:采购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本次采购免收中标服务费,符合上列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可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 11月27日(节假日休息)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到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新安县财政局二楼)购买采购文件。
五、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1年12月6日下午14:30。
六、投标及开标地点:新安县财政局2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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