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SLYY-20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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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11.07.31 |
截止日期: | 2011.08.04 |
地 区: | 菏泽市 |
内 容: | 其中:Ⅰ号舱(常规治疗舱)(直径×长度)Φ3600×10000mm Ⅱ号舱(重患抢救舱)(直径×长度)Φ3600×7500mm Ⅲ号舱(应急过渡舱)(直径×长度)Φ3600×4200mm IV号舱(VIP治疗舱)(直径×长度)Φ3600×5000mm V号舱(过渡舱)(直径×长度)Φ3600×2500mm |
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菏泽市立医院对高压氧舱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单位参加。
1、项目编号:SLYY-2011022
2、项目名称:五舱组合式大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和氧吧系统
3、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8月5日上午8:30
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 2011年8月5日上午8:30
4、竞争性谈判地点:菏泽市水邑皇家大酒店2楼会议室
5、联系电话:0530-5599020 15562778096传真:***
6、资质审查和交保证金时间:2011年8月4日下午2:00—5:00
资质审查地点: 菏泽市立医院统一采购办公室
交保证金地点: 菏泽市立医院财务科
7、竞争性谈判工作由统一采购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竞争性谈判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资质审查合格后,支付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人民币五仟元整,采用现金形式交纳,其他形式一律拒绝。保证金由医院财务科收取,未按要求交纳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媒体发布,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关注菏泽市立医院网站招标采购专栏有关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报价,其责任由参加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
2、定义
2.1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省、市政府有权部门认定发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且经过认证的产品。
2.2 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2.3 “参加谈判供应商”指响应竞争性谈判并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 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5.1菏泽市立医院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编制
6、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与统一采购办公室就有关竞争性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参加谈判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如无特别说明外,参加谈判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总价为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
6.4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参加谈判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参加谈判供应商代表签字。
6.5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参加谈判供应商承担。
6.6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参加谈判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
7.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
7.2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组成。
8、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商务部分
8.1 商务部分是证明参加谈判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竞争性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谈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竞争性谈判文件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竞争性谈判报保证金;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财务报表;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服务承诺;
(10)自主创新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1)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3)* 制造商专项产品授权书或者销售商代理产品资格证明书(复印件);
(14)参加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5)*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6)* 投标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17)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8.2 货物如果属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予以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否则,评定时不予认可。
9、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技术部分
9.1 技术部分是证明参加谈判供应商报价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竞争性谈判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9.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
9.3 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9.4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技术规格偏离表》;
(2)《供货一览表》;
(3)*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一套(中、英文各一套)操作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电路图本、电气说明书、包括外构件的详细资料;
(6)报价设备的彩色样本,图片资料,以及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7)参加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10、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价格部分
10.1在符合医院所提供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参加谈判供应商报价应报出单价和总价。
10.2 竞争性谈判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10.4 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降低质量的理由。
10.5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在《报价一览表》、《竞争性谈判分项报价》等标明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具体写明品名、品牌、型号、产地、价格、供货期、保修时间)。
11、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11.1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竞争性谈判的一部分。竞争性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参加谈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2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1.3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应主动与竞争性谈判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竞争性谈判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4 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
11.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参加谈判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截止时间后至竞争性谈判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竞争性谈判报价的;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向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2、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12.1 自竞争性谈判开始之日起30天内有效。
13、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份数和签署
13.1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提交一式伍份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一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参加谈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参加谈判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递交
14、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密封送达竞争性谈判地点。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5.1 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
15.2 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6、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参加谈判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菏泽市立医院采购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撤回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三年内禁止参加菏泽市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
17、诚实信用
17.1 参加谈判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17.3 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得以向统一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参加谈判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菏泽市立医院网站公告,菏泽市立医院将此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四、竞争性谈判会议与确定成交人
18、会议程序
18.1 菏泽市立医院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由医院监督部门和参加谈判供应商代表检查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统一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开宣读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
18.3 供应商介绍产品及公司情况。
18.4 二轮、三轮报价为不公开报价。
18.5 谈判小组与竞争性谈判报价合格单位逐一谈判。
19、确定成交候选人
19.1 竞争性谈判工作由统一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
19.2 谈判小组由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价格、实力、资信等指标综合评定。不解释评定过程,成交结果只通知成交方。
19.3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谈判小组将根据投标单位的价格、实力、资信等指标综合评定,确定供应商。
19.4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19.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参加菏泽市立医院招标采购活动。
五、签订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约定与菏泽市立医院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0.2若成交供应商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物资、设备,应视为终止合同,统一采购办公室应依据成交顺序安排下一个候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六、竞争性谈判设备清单:
七、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一】、本次采购项目:
F3600五组合式大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群。
66套常压吸氧装置(氧吧系统)
【二】、 总体基本要求
要求大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群操作控制系统采用手动、电动(气动)遥控和计算机自动化三种操作控制方式。氧舱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GB/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有关规定,采用低(微)阻力吸排氧技术和舱内氧浓度自动锁定、消防水喷淋系统独立增压、稳压控制技术和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与安全检测系统。全方位拾音对讲装置,美观、舒适的舱内装饰。全套设备的安装、集成和总体调试由厂家负责并实行土建基础设计、施工过程配合、设备监检验收、人员操作培训。全套设备各系统的操作监控均集中于操作台上。
(1)生产制造:具备有设计、制造、生产能力、供应能力及有资格的生产企业,并能够提供未曾使用的、全新的、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
(2)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检测手段、售后服务等必须依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体系进行。
(3)设备的选型和投标,应该采用在技术、规格和型号是国内最先进的、使用成熟的、并且是可靠耐用的,同时是投标人所生产规格型号中最先进的、最新的。
(4)设备的整体结构简洁紧凑,占用空间面积小,便于装拆和维修。
(5)系统运转平稳、噪音低、效率高、寿命长、操作使用方便。
(6)严格遵照现行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设备的选型和辅机及材料选用、设计、加工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装备。
(7)系统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车应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严密的组织能力和施工措施,保证设备按质、按量、按期、按标准交付使用。
【三】、设计制造标准
要求总体建造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必须依据和符合下列标准:
1.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2.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卫生部、劳动部(卫医法)1996(34)号《医用氧舱临床安全技术要求》
4.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7.满足CMD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之质量体系要求
8.满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检测要求
9.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GB/T7134-1996《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
11.GB/T12243-2005《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12.GB/T19904-2005《医用氧舱电化学测氧仪》国家标准。
13.其他现行的标准。投标人请在投标文件中说明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4.上述标准如有互相矛盾、冲突的依照最新版本或最高标准执行。
【四】、主要技术要求:
(一)舱体部分
1.氧舱结构形式:五舱组合式大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群,U字型排列方式
2.舱体规格:直径Φ3600mm
其中:Ⅰ号舱(常规治疗舱)(直径×长度)Φ3600×10000mm
Ⅱ号舱(重患抢救舱)(直径×长度)Φ3600×7500mm
Ⅲ号舱(应急过渡舱)(直径×长度)Φ3600×4200mm
IV号舱(VIP治疗舱)(直径×长度)Φ3600×5000mm
V号舱(过渡舱)(直径×长度)Φ3600×2500mm
3. 设计压力:0.3 MPa 最高工作压力:0.2 MPa
4.治疗人数:50人
其中:Ⅰ号舱20人,Ⅱ号舱14人,Ⅲ号舱4人,IV号舱8人,V号舱4人
5.人均舱容≥4 m3
6.舱门透光尺寸及数量:(宽×高)≥800×1780 mm,数量11个
7.舱门形式及锁紧方式:一次冲压成型高强度薄壳门,低压自动锁紧
8.照明方式及数量:采用LED冷光源外照明装置,数量≥32只
舱外照明,满足舱内平均照度≥100Lx,照度不均匀度 ≤ 60 %。的设计要求
9.观察窗尺寸及数量:透光直径≥200mm,数量≥18只
10.摄像窗数量:7只
11.传物筒数量:5套
12.舱内座椅:
Ⅰ号舱(常规治疗舱)采用阻燃面料高靠背角度可调可拉伸式高级轿车座椅20套
Ⅱ号舱(重患抢救舱)采用移动式座椅14套,方便担架和轮椅的摆放
Ⅲ号舱(应急过渡舱)采用移动式座椅4套
IV号舱(VIP治疗舱)采用加宽型高级轿车座椅8套
V号舱(过渡舱)采用阻燃面料高靠背角度可调可拉伸式高级轿车座椅4套
13.舱内装饰必须采用阻燃等级为A级的金属材料,座椅面料阻燃等级为≥B1级,要求具有较高的档次和人性化设计理念。
14.舱内地板采用彩色高档防滑地砖铺面
15.舱内配设吸痰器接口7套
16.舱内配设急救供氧装置7套
17.舱内配急救呼吸机气源及控制系统5套
每舱室1套
18.配设航空插拔式监护接口5套
每舱室1套
19.配舱内全方位拾音对讲麦克8套
Ⅰ号舱2套,Ⅱ号舱2套,Ⅲ号舱1套,IV号舱2套,V号舱1套
20.舱内所有吸氧位置均配无触点感应式紧急呼叫报警装置1套
21.每舱室均设置自动泄压安全阀2套,并配手动紧急泄压装置
22.配设不锈钢体消音器
每舱室1套
23.每舱室均配设药品柜1套
24.每舱室均配设输液吊架1套
(二)操作控制台
操作台采用专业型材加工,将设备所有功能集中在控制台上统一控制,要求操作台设备配置齐全,分区合理,具有人性化理念。
设备操作控制方式采用手动+电动遥控+计算机自动化操作三种形式
1.加减压(手动)操作阀门14套,配阀门定位器和带刻度操作手轮
2.互通阀3套
3.供排氧操作阀门10套
4.压力显示系统14套
5.声光报警式测氧仪(带打印)5套
6.氧舱对讲机3套
7.数显温控仪5套
8.DVD 1台
9.功放机1台
10.应急电源(UPS1000)3台
11.单人供氧流量仪50套
12.急救供氧流量仪7套
13.采样流量仪5套
14.电动遥控操作器5套
(三)加减压系统
1.空压机:螺杆空压机(排气压力1.3MPa,排气量≥7.0m3/min)2台
2.储气罐为:设计压力1.5MPa,最高工作压力1.4MPa,容积≥16m3,4台
3.配气冷式冷干机2台
4.配气水分离器、空气过滤器进行多级过滤,保证进舱气体符合国家卫生学
标准。
5.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要求。均采
用不锈钢或紫铜优质材料。
(四)供排氧系统
1.供氧方式:采用低阻力供氧方式,单人单管供氧流量计监控,加装供氧缓冲箱(储氧筒)。
2.排氧方式:缓冲式舱外排氧或直排式舱外排氧。
3.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要求。
注:投标方可提供更为先进、合理的备选方案,并提供专利证书和业绩。
(五)空调系统
1.空调送风方式:采用磁耦合感应传动送风方式
2.空调必须使用品牌机器,(美的、海尔、格力)
注:供应商可提供更为先进、合理的备选方案,并提供专利证书和业绩。
(六)电气控制柜
设立独立电气控制柜,对整套设备所有用电器进行控制,设立隔离变压器保护及备用电源。
(七)监控系统
配备彩色电视摄像监视系统,采用进口广角彩色摄像机7台(清晰度不低于500 线)配广角、低照度镜头7套, 22寸彩色液晶显示器5台(其中计算机显示器2台,监视用3台),并配多画面分割显示控制装置。
(八)消防系统
1.按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之要求,各舱室均配置水喷淋消防设施,要求喷水强度不小于50L/(m2.min),喷水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3s,并在操作控制台及舱内醒目位置设置快开式电动调节阀,以确保紧急状态下使用。
2.配备消防水罐(工作压力:1.5MPa,容积:6m3)1台
(九)舱内配视音画同步投影影像系统6套,I号舱、II号舱、IV舱各2套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和业绩)
(十)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系统
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系统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1.对加减压过程的程序化控制
2.智能排氧
3.氧浓度自动监控
4.故障自检功能
5.语音提示
6.舱内压力自动保护
7.智能记录
8.软件系统一键还原
9.断电自保
10.记录、存档和打印
要求计算机系统主要关键部件采用进口元器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和业绩
〈四〉、设备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优于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特别说明:
1.技术规格、参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采购项目所需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规格和条件。
2.技术规格和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由于高压氧舱系统庞大且复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报价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格和有关最新标准的合格的优质产品。
3.技术规格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如遇与报价人所执行的标准、规范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按较高和最新的标准版本签署和执行。
4.报价时必须提供设计好的基建施工图,以便医院计算基建成本,基建由医院负责,成交厂家必须与院方协调施工,否则装机时的基建返工损失由成交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