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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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1.03.11 |
招标业主: | 南京林业大学 |
地 区: | 南京市 |
内 容: | 序列捕获仪进口产品 |
申请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采购项目名称:序列捕获仪(JK2011020026)
专家论证意见:目标区域捕获技术是通过一系列的寡核苷酸探针与全基因组DNA杂交对特定基因组区域进行富集的技术。南京林业大学林木遗传与生物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的DNA序列捕获仪与高通量测序仪相应用,用于候选基因组区域等的重测序上,针对性强、可以大大节约了成本,可用来发现和分析SNP位点以帮助寻找相关基因及位点。这种新的方法与PCR方法相比,通量高,同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及成本。根据了解,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目前国内暂没有相关的生产商,因此必须购买进口设备。
重要提示
以上的专家论证意见,是江苏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采购人提供的程序性审核材料。
该专家论证意见并非由江苏省财政厅组织论证,也不代表省财政厅的观点。
江苏省财政厅将此专家论证意见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七工作日以上,未收到有效异议的,江苏省财政厅将批准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如对此有异议,请于2011年3月11日(公示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前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