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10.03.24招标公告 > 有机制品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招标公告

有机制品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0.03.24 标签: 广东省招标 广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0.03.24
截止日期:2010.03.29
招标业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区:广州市
内 容: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或以上,经营范围涵盖此类物资的制作。
 
招标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有机制品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1. 比价内容:有机制品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
2.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3.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或以上,经营范围涵盖此类物资的制作。  
4. 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3 月 29 日 16∶00;
报名地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物资部209室;
报名时须提交《报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以下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
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加盖公章)、授权委托证明书(正本加盖公章);
③退比价保证金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退保证金帐号(加盖公章)
若报名家数不足三名,则发布2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5. 本项目将于 3月30日上午9:30在广州地铁物资部二楼召开澄清会。
6.澄清后的清单挂网时间及网上报价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
7.所有报价人须提交比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0.4万元。已提交比价保证金的合格报价供应商如不报价或在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定合同,则没收其比价保证金。本次参与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必须在  2010 年 3月 30日(以提交保证金的凭证的日期为准)下午16:00前到达我司帐户。没有提交比价保证金的报名人,将无权限参加本次网上报价。
8.本次比价采用总项总价比,最低中价的方式。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
 本次比价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
单位名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珠江新城分理处
帐号:44001420314053001305
9. 本次采购项目不容许有缺漏项。报价人需以“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合格的报价人如报价缺漏项则按不报价处理,没收其比价保证金。
10. 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未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将予以无息退还;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在退还比价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比价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11. 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年内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供货期内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中价人的报价单价在一年合同期内不允许变动。
 
1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50%的违约金。
13.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地下铁道网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
14.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5.有关此次比价的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
16.业主保留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国际公寓后面)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物资部
电    话:020-83106983 
传    真:020-84226606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
 
                                      
附件1:报名申请表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有机制品比价报名申请表
年  月    日
报名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保证书
 我公司保证该项目由本单位承包,不接受他人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要求。如有违犯,责任自负。
所报包名称
 报名单位盖章
业主意见 
附件3: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标的、数量、交货
1.1  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货数量: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每次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有效采购期: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的合作模式,有效采购期为    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书面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向甲方供货。如在该有效采购期内,乙方供货累计金额达不到合同暂定金额的95%,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单价不变的基础上延长有效采购期,乙方可继续根据甲方的要求供货,直至供货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暂定金额的95%为止。
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                   2.* 价格和履约保证金
2.1  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本合同总价格为暂定金额,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合同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保险、售后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交货地点交货。
2.3   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低于合同预计数量,在 1 年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2.4  单价:本合同规定的单价,在有效采购期内固定不变。
2.5  货物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6  比价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2.7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8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2.9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3.                   3.* 交货时间 
3.1有效采购期内乙方按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求分批供货。
3.2有效采购期内,甲方根据实际的需求通知乙方供货,乙方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须在“货物清单”中送货天数时间内将当批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
4.                   4.* 支付
本合同以人民币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4.1 按合同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物资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当批货物的货款,乙方需先提交下列完整单据:
1)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正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
5.                   5.* 交货地点
5.1 广州地铁仓库;
5.2 甲方指定的其它地点。
6.                   6.包装和装运
6.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6.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6.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7.                   7.* 质量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
7.1 如果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质量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以产品技术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7.2 按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12月3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3C认证的产品。
8.                   8.* 验收与质量保证(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
8.1 验收标准: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达到本合同第7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
8.2  检验方法
1) 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3) 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8.3  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工具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该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及以上),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天内修复或更换,经过三次修复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更换货物的,乙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3) 履行乙方的服务承诺。
9.                   9.*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10.              10.* 违约索赔与赔偿
10.1   误期索赔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货物清单中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的金额为迟交货物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10.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消防面具包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及时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更换期开始重新计算。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甲方退货,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10.3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10.4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0.5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9条、第10条及合同其他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              11. 不可抗力
11.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              12.* 合同变更与修改
12.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2.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2.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              13.* 合同解除和终止
13.1  合同自然终止
有效采购期结束且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3.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在10.2条第 1)点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2)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3)  乙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5)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6)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7)   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3.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甲方每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3.4   根据13.2和13.3条甲方终止全部合同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3.5   根据13.2和13.3条甲方终止了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增加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6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作出赔偿。
13.7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4.              14.* 争端的解决
14.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4.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15.*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6.              16.* 税费
1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7.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18.              18.*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              19.*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              20.* 其它
20.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0.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20.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地点:中国广州市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