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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功率放大器等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07.08.14 标签: 辽宁省招标 沈阳市招标 
招标编号:CG(J)2007-0530
加入日期:2007.08.14
截止日期:2007.08.21
地 区:沈阳市
内 容: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招标公告正文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沈阳市财政局的委托,就所需"音频功率放大器等"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本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条件的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CG(J)2007-0530
2、项目名称: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3、采购内容:
序号:1
产品名称:音频功率放大器
技术规格:BMG380
数量:6
序号:2
产品名称:音箱
技术规格:SI10
数量:6
序号:3
产品名称:VOD播放机
技术规格:娱乐先锋
数量:6
序号:4
产品名称:麦克
技术规格:PRO835
数量:12
序号:5
产品名称:影碟机
技术规格: 飞利浦DVP5960
数量:13
序号:6
产品名称:松下摄像机
技术规格:松下NV-GS26GK(另附大容量电池、UV镜、DV带×5、1394卡×12附编辑软件)
数量: 7
序号:7
产品名称:数码照相机
技术规格:理光(Ricoh)R6(另附电池×2、2GSD卡×2、读卡器)
数量:9
序号:8
产品名称: 海信电视
技术规格: TLM4628(含吊架及安装)
数量: 12
序号: 9
产品名称:传真机
技术规格:兄弟8460
数量:2
序号: 10
产品名称:传真机
技术规格:兄弟7420
数量:1
序号:11
产品名称:碎纸机
技术规格:晶密A8
数量: 6
注:投标人投标时不允许缺项报价。
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谈判采购文件的免费获取: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14日起投标人可免费获取谈判采购文件。
四、投标截止与地点:
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1日 09点30分之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送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谈判采购文件售价:免费。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11000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08月14日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采购编号:CG(J)2007-0530 项目名称: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2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3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4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起30日历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5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6 投标报价: 投标人可就"采购内容"中所包含的全部货物或服务内容做唯一完整的投标报价。此报价含完成音频功率放大器等项目并将货物递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安装调试的全部相关费用。
7 合同价格条款:固定价格合同,以成交价为基准,无论发生政策性变化,还是发生材料价差变动均不允许调整。
8 投标文件正本为1份、副本份数为4份,共计5份。
9 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2楼(总统大厦北行300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10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07年08月21日 09点30分
11 谈判日期及时间:2007年08月21日 09点30分 谈判地点: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12 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13 履约保证金:见第二十二条
投 标 人 须 知
第一章  总 则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来择优选定投标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采购编号:CG(J)2007-0530
1.2 项目名称: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1.3 采购内容:详见项目基本情况
1.4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5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的投标人,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格投标人。
2.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4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5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6 投标人应具有本采购项目所需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7 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集中采购机构宣布为不合格。
2.8 投标人应具有本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所需相应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投标委托和投标费用
3.1 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4.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2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构成
4.1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包括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  产品需求与技术规范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从而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资料,没有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规定,其投标报价可能被拒绝。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与澄清
5.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作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构成。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核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及"产品需求与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如发现所列技术参数不合理或有误,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5.3 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公布所有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澄清与修改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5.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六、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6.2 投标人可以报送使用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该资料无效。
6.3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4 投标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进行报价,报价截止至元位。
七、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及构成
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并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
7.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并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一览表※
(3)投标报价明细表※
(4)分项报价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所投产品的彩页(在社会公开发行的描述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的印刷品)或所投产品制造厂商的中文网站中公布的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或产品说明书※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八、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8.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应该是:
(1)投标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求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在沈阳地区设有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
(7)所投产品的销售业绩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所投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
8.2 上述带※号标志的证明文件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将作为谈判小组评审专家评定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参考。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核由谈判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上证明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并注明"只限本次投标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九、投标报价
9.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厂家赠品、运抵指定交货地点费用、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
9.2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 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9.3 投标人可就"采购内容"中的全部货物作唯一完整的投标报价。
9.4 投标人应按上述条款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此投标报价作为谈判小组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之一。
十、投标的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30日历日内有效。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整。
11.2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0日上午11∶00时前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J)2007-0530音频功率放大器等投标保证金"字样:
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
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
11.3 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1.4 投标保证金汇出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1.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1.6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7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5)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不按照谈判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存在本须知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的。


十二、投标文件的书写及签署规定
12.1 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4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燕盖章。
12.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2.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全部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3.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一个外包封中。
13.2 内外层包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注明的地址发至集中采购机构;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1日 09点30分时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
13.3 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3.1、13.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十四、投标截止时间
14.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4.2 集中??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第五章  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六、竞争性谈判小组
16.1 评审工作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依法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
16.2竞争性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七、开标与评审
17.1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17.2 竞争性谈判会议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监管部门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参加竞争性谈判会议。
十八、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18.1竞争性谈判小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18.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竞争性谈判小组将依据"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及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18.3 初审条件(缺少以下任何一项的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1)本须知第7.2条和第8.3条带※号标志的报价文件与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
18.4 竞争性谈判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其他外部证据。
18.5 竞争性谈判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报价。
18.6 竞争性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进行背靠背的谈判,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求投标人进行再次报价。
18.7 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次谈判报价为准。
十九、评审的依据和方法
19.1 本次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19.2 评审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小组将确定在实质性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基础上,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19.3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
19.4 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完成全部的评审过程,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竞争性谈判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投标报价作废。
19.5 根据投标报价和评审情况,竞争性谈判可能是一次定标但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
二十、评审纪律
20.1 评审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竞争性谈判小组将独立进行,并将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0.2 评审过程的严格保密。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供应商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0.3 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第六章  合同的授予
二十一、合同授予标准
21.1根据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二十一、成交通知书
21.1 在竞争性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
21.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的将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将被没收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21.3 成交供应商在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将迅速通知其它未成交的投标人。
2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二十二、履约保证金
22.1 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五日内,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成交资格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22.2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五日内补足。如果成交供应商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超出应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超出部分也一并转为履约保证金。
22.3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并经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二十三、签订合同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23.1 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对"产品需求与技术规范"中列明的货物数量或服务予以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二十四、签订合同
2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4.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约或拒签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24.3 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则成交供应商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24.4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表等,均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二十五、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25.1 以下是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2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有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则由集中采购机构报请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其1~3年内参加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25.3 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应向被损害人赔偿损失。
二十六、成交服务费
26.1 本项目暂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二十七、履约验收
27.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
2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标准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承建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或服务规范的要求。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在政府采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提供的货物自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或谈判采购文件约定的质保条款执行。
27.3 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检查与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承建工程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等负责。
27.4 如果已要求提供样品,则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成交供应商加盖封章后封存于采购人处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履约验收检验的参考。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检验,将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一个或几个进行破损性检验,检验结果将与上述封存的样品对照。对于没有要求提供样品的,检验结果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对照,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5 验收结果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再行验收,并明确约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所提供的货物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采购人可提出终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27.6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或者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以及成交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7.7 对于拒不配合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和验收,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规定期限内所提供的货物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存在第27.6条款情况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其处以1~3年禁止参加沈阳市政府采购的处罚。
二十八、腐败和欺诈行为
28.1 定义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 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评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28.2 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某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对情节严重者,集中采购机构将在1~3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项目 内          容
售后服务要求 1. 投标人所投的货物必须是本文件所要求的,所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负责所供货物的安装。所有货物应至少提供生产厂家所承诺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 2.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抵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安装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 3、报修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期 六(6)个月
交货时间 请投标人自行确定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合同价格条款 固定价格合同,以成交价为基准,无论发生政策性变化,还是发生材料价差变动均不允许调整。
付款方式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卖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调试完成,经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卖方。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六(6)个月。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一、说明
1.1 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买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 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二、货物条款
2.1 买卖双方应将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表及竞争性谈判小组确认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等内容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技术资料
3.1 卖方向买方提供所投标产品及配套设备、所属装置等有关技术资料。
3.2 卖方应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质量保证
4.1 卖方应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买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4.2 卖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按成交供应商承诺。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卖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卖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买卖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产品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4.3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
4.4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4.5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五、验收
5.1 卖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买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产品交买方。
5.2 卖方交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与卖方共同对交货数量和外包装情况、对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及盖章确认。
5.3 买方对卖方所交产品依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产品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卖方负责。
5.4 买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做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卖方必须在场。
六、产品包装、发运及运输
6.1 卖方应在产品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产品安全运输到达买方指定地点。
6.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6.3 卖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
6.4 产品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卖方负责。
6.5 产品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买方前48小时通知买方,以准备接货。
七、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7.1 交货时间: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2 交货地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交货方式:卖方将设备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7.4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5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方式付款。
八、违约责任
8.1 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每天按合同额的0.1%对违约方进行罚款。
8.2 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买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8.3 所交货物中有1%以上(含1%)产品的内在质量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要求不符时,买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
8.4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法议定。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9.1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9.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仲裁
10.1 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部门提交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适用法律
11.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十二、合同数量
12.1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就,买卖双方及??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修改
13.1 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另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 同 格 式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采购人")和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下列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编号:CG(J)2007-0530号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产品需求与技术规范;
(4)售后服务承诺;
(5)成交通知书;
(6)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采购项目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采购内容"。
4.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5.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7.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产品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采购人直接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经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生效。

签约方:
买方(单位盖章):                    卖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鉴证方(单位盖章):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4.1  投 标 函

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音频功率放大器等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编号:CG(J)2007-0530),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 投标函
2. 投标报价一览表
3. 技术规格偏离表
4. 售后服务承诺
5. 技术文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⑴ 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交付音频功率放大器等采购项目产品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⑵ 我们承担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⑶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澄清与修改(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⑷ 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⑸ 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将接受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⑹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⑺ 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表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成交将以此表中所列示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4.2  投标报价一览表

CG(J)2007-0530                               单位:元

品目号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投标总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01 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02 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3  投标报价明细表

CG(J)2007-0530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单位: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数量 单价 总价 品牌 产地 交货时间
01
02
… …

注:1、总价=数量×单价
2、投标产品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必须在"4.4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标明,否则视为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4  分项报价表

CG(J)2007-0530音频功率放大器等                                    单位:元

分项项目 价格
设备费用
技术服务费用
培训费用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临时险)
税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5  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投标文件技术指标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证明资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我们郑重承诺本技术条款偏离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条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2、证明资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

 

4.6  售后服务承诺书

1、本投标人(是否保证)         提供的是原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和生产者的质量检测标准、未使用过的全新货物,附有正规的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及装箱单,并向用户交付相关资料和工具。
2、(是否免费)       送货、现场安装调试,(是否免费)       提供货物的使用、操作培训。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时间)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是否同意)       无条件(退货/调换)。
4、本项目的质保期限为:          。(是否同意)             本质保要求: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5、(是否同意)     免费上门服务。免费上门服务的具体期限为      (时间);到达服务现场时限为       (小时)内。
6、执行"三包"的产品名称、范围及"三包"具体承诺:
                 (可另附表说明)
                                                                    。
7、货物(是否保证)     是原包装且包装完好,(是否同意)     经用户单位现场监督,当场拆封、安装。
8、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可另附表说明)                                   。
9、其他优惠条件、售后服务措施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可另附表说明)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7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贵中心采购编号为CG(J)2007-0530音频功率放大器等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贵中心采购编号为CG(J)2007-0530音频功率放大器等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单  位:                   部门:          职务:          。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9  使用单位证明材料

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合同编号为          的买方                            (使用单位全称),现对该合同的相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该合同另一方卖方为                          (卖方单位全称)。
二、合同项目内容包括:                        (须列出分项明细)。
三、买方对卖方履约情况的评价: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CG(J)2007-053001  音频功率放大器
 BMG38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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