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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自动化及其他设备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07.03.26 标签: 浙江省招标 
招标编号:PYCG070326013
加入日期:2007.03.26
截止日期:2007.03.29
招标代理: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地 区:浙江省
 
招标公告正文
项目类别: 办公自动化及其他设备(2007第13期)
采购编号:PYCG070326013
经批准,我中心就办公自动化及其他设备进行询价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报价单(附后)。报价人如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单的,即成为所报标段的被询价供应商,并视为自愿接受以下规定约束:
1、询价报价单
1.1、填写要求。应准确、清楚和完整进行填写。
1.2、签章要求。报价单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份数要求。应准备报价单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注明正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制品。副本与正本内容有差异的,以正本为准。
1.4、封装要求。报价单必须用信封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信封正面标明《询价报价单》编号。
1.5、递交要求。本次询价采购的报价单,必须在2007年3月29日9时正前交中心工作人员签收(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二楼开标室,联系人及电话:***
1.6、签评要求。对未按本条1.1-1.5款规定递交的报价单,中心或询价小组有权作如下处理:
1.6.1、对有涂改(在递交报价单前已征得中心同意的除外)的标段,或者报价漏项(在报价单上已声明馈赠的除外)的标段,认定为无效报价;
1.6.2、对漏盖单位公章的该页报价内容,认定为无效报价;
1.6.3、对报价单递交的副本份数不足的,没有按1.3项规定提交的报价单,认定为无效报价;
1.6.4、对未密封的报价单,或者询价截止时间后交纳的报价单,予以拒收;
1.6.5、对报价单上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并修正小写;对报价单上单价与总价有出入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1.6.6、未在报价单信封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未在信封正面标明《询价报价单》编号的,造成误投、误签、误启等情况的,中心概不负责。
2、询价有效期
2.1、从被询价供应商递交询价报价单至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时止,为本次询价的有效期。
3、询价保证金
3.1、询价保证金的交纳。被询价供应商应向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具体可选择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3.1.1、在每次递交询价报价单时,向中心交纳不低于其所报标段报价总额2%的询价保证金;
3.1.2、在每年度交纳固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做为长期保证金,但标段中明确要求另行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除外。
3.2、询价保证金的退还。
3.2.1、被询价供应商按3.1.1项规定交纳询价保证金的,未成交标段的询价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标段的询价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2.2、被询价供应商按3.1.2项规定交纳询价保证金的,其成交标段的询价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其所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足成交额的2%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询价保证金的退还按承诺书执行,为履约需要补交部分的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2.3、询价保证金只退还本金,不予支付利息。
4、履约保证金
4.1、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
4.2、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2%。
4.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只退还本金,不予支付利息。但在中心有长期询价保证金的,其由询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承诺书执行。
5、成交规定
5.1、成交办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询价标段的成交供应商
5.2、成交通知。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到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6、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6.1、合同签订要求。
6.1.1、由成交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1.2、在询价时,采购人在标段中对签订合同设有条件的,在条件满足时方可签订合同。
6.2、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6.3、合同签订内容:
6.3.1、合同内容应包括供需双方单位名称,成交货物或服务规格要求、质量数量,供货要求,成交金额,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售后服务,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其中:
6.3.1.1、供货要求: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与调试;
6.3.1.2、付款方式: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清货款;
6.3.1.3、质保期限: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6.3.1.4、售后服务:接采购人维修通知后,成交供应商要求4小时内上门提供服务;
6.3.1.5、采购人在报价单中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6.3.2、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单是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6.4、合同履行要求:
6.4.1、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供货。报价单上采购人另有供货时间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6.4.2、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的货物,其规格型号应与报价单上所载明的相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还。
6.4.3、如因采购时间上的差异,导致成交标段的产品缺货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按低于成交价格以同品牌类型、高配置和原包装的非成交产品进行供货。
6.4.4、发生本条6.4.3项情形时,采购人应事先书面报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备案,并视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6.4.4.1、组建三人以上单数的货物验收小组,经验收后予以认可;
6.4.4.2、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难以把关,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就供货质量、性能等发生重大分歧的,可提请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或通过公开争议情况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求助;
6.4.4.3、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同意成交供应商以非成交产品供货的,应在中心网站对变更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违约责任
7.1、在询价有效期内,被询价供应商撤回报价或放弃成交资格的,中心有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该标段的询价保证金。
7.2、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该标段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向成交供应商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7.3、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时交付产品设备,每逾期一天支付货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七天仍不能交付,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要求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还可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下列损失:
7.3.1、重新采购的价格高于原成交价,要求该供应商赔偿价差;
7.3.2、由于成交供应商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
7.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擅自以非成交的产品型号供货的,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供货的,自采购人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损失。
8、其他事项
8.1、被询价供应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自觉遵守采购市场秩序。在询价采购活动中,被询价供应商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将暂停其进中心交易的资格:
8.1.1、有7.2款至7.4款所列情形之一,被采购人或者中心投诉,自接到被投诉通知书之日起,到与采购人分清责任并处理好关系之日止,中心有权暂停其入场交易资格;
8.1.2、有7.2款至7.4款所列情形之一,在与采购人分清责任后,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前,中心有权暂停其入场交易资格;
8.1.3、有以次充好提供成交产品的行为,或者在一年内被采购人署名投诉所供产品质量差、服务承诺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并经查证属实,中心有权暂停其入场资格三个月;
8.1.4、如发生第7条所列情形的,中心有权暂停其入场交易资格三个月;
8.2、被询价供应商如对本询价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在询价截止时间前书面向中心提出,中心将书面予以答复。对口头或逾期提出的异议,中心可不予书面答复。
8.3、其他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事项,由采购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


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20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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