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JHXZFCG2008005) 报价须知(请报价人务必认真阅读):
项目名称 数 量 采购货物相关需求 是否
响应 单 价 总 价 备注
笔记本电脑 1 联想天逸F41AT5450(标配) 本次采购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款
激光打印机 1 HP1020+
复印机 1 佳能IR1022J
数码相机 1 索尼A200(双头套机)/1G存储卡
U盘 4 联想T160/4G
移动硬盘 2 纽曼亮剑黑金板/160G
报价总计 (大写人民币) 小写:
1、报价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
2、报价截止时间:2008年2月22日下午3时整(北京时间),截止时间后,采购中心将拒绝报价人的报价。
3、报价地点:金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县城建设路233#县气象局后楼104室,联系电话:0517-86881822。
4、此报价表务请密封加盖公章于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交至金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5、报价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厂原包装合格产品。
6、上述货物所有价格须用人民币,金额单位元表示,投标报价包括全部设备价格、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安装验收检验费(包括保修期内)、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费和税费等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终报价。
7、根据采购人要求,成交人必须在合同签订见证后7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
8、报价人在参加报价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报价人在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后的3日内(节假日除外)须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采购中心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罚。确认的成交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履约保证金,并按货物成交总价向政府采购中心支付千分之八的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和服务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未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9、如成交供应商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货物,采购中心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罚,请各报价人慎重考虑。
10、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为:在完全满足询价表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确定项目供应商。